晴時多雲

檢察官的自我陶醉

■ 林裕順

檢察官提起公訴終結台開案的偵查,對趙建銘等涉及內線交易之被告,「同時」具體求處八至十年的刑罰。日昨,包括總統在內,對本案求刑輕重是否失衡,或因著眼角度容有不同意見。但是,對照現行刑訴條文規範,檢察官實施求刑的時機與策略,似乎混淆制度設計的原有意旨,而有檢討必要。

現代化刑事訴訟的條文規範,對於檢察官於起訴書應記載事項,均有明確嚴謹的法理論據。參照我國刑訴法條文,並無檢察官提起公訴應「同時」求刑的規定。相對地,法律規範的要求乃審判辯論程序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訴法第二八九條第三項)。亦即,求刑並非於起訴階段,由檢察官單方專斷宣示。求刑於訴訟中的排序,應經法官證據調查、當事人論證,再由當事雙方表達量刑意見。我國現行司法實務,檢察官起訴夾帶求刑的「慣例」,不免予人虛張聲勢之感。

訴訟制度上檢察官求刑的機制設計,主要考量法律適用、刑罰制裁,理應趨於統一、合理。因為,相對法院獨立審判立場,基於檢察一體的內控協調,可以整合均衡犯罪的處遇。再者,罪名若未能成立,求刑顯然不具意義。所以,我國定罪率若未能相對提升,現行檢察官起訴並予求刑,僅似檢察官自我陶醉,而無關法律規範意旨。並且,台開案事涉重大、眾所矚目,更增添正反意見者政治解讀的空間。

另外,據報導承辦台開案的檢察官,過去亦偵辦勁永股市禿鷹案。而且,依目前實務求刑現況,若被告坦白犯行,起訴時多可獲減刑,但若堅不吐實或飾詞狡辯,檢方則會請求重罰,更凸顯起訴「遽以」求刑之不當。

對照先前鴻海董事長郭台銘翻牆祭拜妻子,並深情告白:「如果不能在妻子逝世週年時,墳上獻上一朵花,我還算個男人嗎?」雖然,我們可以懷疑身為醫師的趙建銘對於待產妻子,有無相同的擔當或思維?然而,國家司法制度的設計運作,若不能關照類似心繫妻兒的焦慮煎熬,容任檢察官濫用求刑手段,要求被告屈服以獲減刑、交保,在台灣的法律建制、社會環境中「談人權」、「講教養」,似乎過於矯情牽強。

我國目前司法實務,檢察官起訴時「脫法提前」求刑,顯然未有合理法律論據。並且,可能因檢察官「誤解求刑」條文本意,不僅損及自身社會評價,更危及人民對審判的信賴,實應加以改正。

(作者為警大刑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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