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修法 僅加重處罰有用嗎?

◎ 范里

行政院會在九月廿五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點有三:一、大幅提高罰鍰額度;二、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三、解決一事二罰疑慮,迅速達成行政制裁。此次修法草案僅加重處罰,卻未針對不法構成要件有所修正;要件已有疏漏,重罰又何以發生?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食品犯罪的類型有兩種:一、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二、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致危害人體健康、致死或重傷。攙偽、假冒之罪處罰對象及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行為人,尚稱周全。但是,違反食安法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致死或重傷之罪,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不法要件,漏洞甚大。

食品安全法律不能僅討論「是否確實有害於人體」,更應討論「是否適合供人食用」,因為消費大眾沒有必要,亦無義務去承擔「不適合供人食用」的「危險」。但是,當今臺灣食安法律與官僚皆以「是否確實有害於人體」作為食品安全的評估標準。於是,「富味鄉混油案」的「調合芝麻油」部分,彰化地檢署便以「標示不符但不致危害人體健康,依法無刑事責任」為由,作成不起訴處分。針對強冠公司以餿水油、廢食用油、回鍋油等原料,生產販售劣質豬油一事,前食藥署長葉明功當時甚至表示,目前尚未有證據指出此類油品對健康有顯著危害,目前臺灣食安仍屬「綠燈」的安全情況。

筆者認為,立法、行政、司法都必須打破「是否確實有害於人體」的迷思,改採「是否適合供人食用」的標準,方能建立一套合乎「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原則的食安法制。

(作者為臺大中文所碩士生、臺大法律學系法學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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