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人傑
聯電和艦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而漸趨沈寂,不料昨天某些報紙忽然登出「最新發展」聲明,令人備感詫異、意外。
細看這篇「為和艦案之最新發展敬告聯電股東書」,不難看出聯電主事者辯護、解套的急切心情,同時,枉理屈法、推託卸責之詞的表露無遺,也坐實了先前各界的指控和疑慮。
事情發展至今,在尊重聯電的尊嚴與利益的同時,針對聯電主事者的自導自演、自說自話,一些大是大非的原則,值得我們繼續關切、注意。
一、有關「背信」與違反「證券交易法」一事,是否可以事後「回饋」而和解、私了?聯電案是否不了了之,事涉司法威信與大眾權益,相信司法當局自有裁量。
二、聯電自稱為其經營策略,而輕描淡寫自承「協助和艦」,其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對外投資審議條例至為明顯。此種違法決策如為主事者個人所為,則白領犯罪之嫌,決策者應賠償聯電損失,如係聯電公司之正式決策,則聯電公司恐怕已成「偏差組織」矣。
三、如聯電因公司治理缺失而違失,則主管機關的放縱、怠忽,以致損害大眾與國家利益,陸委會、經濟部投審會、證管會等機構如有違法失職,其責任亦應一併追究。
四、和艦台籍幹部解除出境限制一事,事涉和艦利益以及人權,司法當局理當於有調查之必要,方限制相關人員之居住自由。於二月中事發時,即可看到媒體報導相關人士談話,謂這些高科技人士多有多國籍背景,如將其逼急了,令其琵琶別抱使用第三國護照,而棄台灣於不顧,當初某些人的放話,豈不是成了今天檢調單位的顧慮?
五、聯電欲在台灣深耕、發展技術,實令人敬佩。
雖聯電至今並未說明有哪些技術、專利移轉大陸,其價值、過程為何?此點必須清楚說明,否則我們如何了解聯電是否違反國際技術管制規定?是否已影響台灣以後的技術取得?
我們誠摯的期望,聯電一再於媒體聲明,是為了說明事實經過,並表達其不當、改善之意,如果是為了一己之不法、不合理利益,試圖透過媒體影響大眾,甚至想塑造輿論影響司法,如此豈是智者之所當為?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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