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玉奇
根據報導,張顯耀涉嫌國安洩密案,目前已朝「外患罪」偵辦。其實,張顯耀是否涉犯「外患罪」,抑或只是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政治及法律問題。因為,眾所周知,翻閱我國刑法外患罪章節第一○三至第一一五條,構成外患罪的一個要件必須是洩密給「外國」。
換言之,如果按馬政府的一個中國原則,兩岸既然是「同一國,不是一邊一國」,張顯耀就算真的洩密,也只是洩密給「同一國」,怎麼算「外患罪」呢?而諷刺的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章罰則之刑期,最重不過七年,遠不如外患罪最重可處「死刑」。
再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七條亦明文: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承認兩岸是「一邊一國」,張顯耀如真洩漏國家機密給敵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依外患罪最重可處死刑。
因此,我們在此呼籲檢調,如果張顯耀真有嚴重叛國行為,千萬要以「外患罪」偵辦,不要刻意縱容;同時,我們也要敬告馬政府:如果承認兩岸是「同一國」,等於是縱容張顯耀的叛國行為,會嚴重傷害台灣的國家安全。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