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航空法應與國際接軌

◎ 饒瑞正

我國民用航空法有關航空運送人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規定,自成一格,而與國際航空運送兩大公約體系:一為一九二九年及其相關議定書修正的華沙體系,二為一九九九年蒙特利公約,嚴重脫節,影響我國飛航安全之提升。

例如,民用航空法未規範旅客運送人對旅客隨身行李、交託行李的毀損滅失責任,也漏未規範貨物運送人的責任規定,而須回歸適用民法旅客運送、貨物運送相關規定。此外,依民用航空法授權而制定的「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對於人身傷亡,運送人責任範圍,按實際損害之完全賠償為原則,惟每一乘客死亡「最低」新台幣三百萬元,重傷「最低」一百五十萬元;而非死亡或非重傷,「最高」以一百五十萬元為限額賠償,遠低於上揭兩公約最高十萬特別提款權的規定(按二○一四年七月廿四日匯率約為新台幣四六一萬元)。

更重要的是,兩公約下一旦運送人有過失導致旅客人身傷亡,即不得主張限額賠償,而我國民用航空法運送人可責程度須達到重大過失以上才失去限責權。運人與運貨不同,關係到人命安全的基本普世價值,對於旅客運送法制必須採取高規格的對待,而這也是國際航空運送公約的一貫立場。

希望民用航空法主管機關交通部,能妥善考量將我國航空運送法制與國際規範接軌,除藉以促成上揭所言飛航安全之提升外,另一為因應我國建立桃園航空城,而欲為亞太航空運送中心之重要經建政策。(作者為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台灣海商法學會秘書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