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遠雄又違法了

◎ 侯慶辰

昨日各大媒體皆報導遠雄集團之股東會因董事長趙藤雄被羈押,而改由趙藤雄之子趙文嘉擔任主席。對商務律師而言,我馬上直覺有問題,畢竟現在是法治時代,而非父死子繼的封建時代,由何人代理董事長一切應依公司法辦理,這也更不用說遠雄是上市公司,股東成千上萬,並非趙藤雄個人之私產而可任由其個人處置了。

經查趙藤雄之子趙文嘉在遠雄之正式職稱為監察人,但是按公司法第二○八條第二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以上條文可知,股東會應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若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應由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等方式代理之,很明顯地以上可為代理人者中不包含監察人,故而遠雄之股東會召開已有程序違法之虞。

此時根據公司法第一八九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作者為商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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