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獨裁者眼中的「民粹」

台灣走入民主化歷程的近二十年,特別是在李登輝陳水扁執政時期,「民粹」(populism)成為負面詞,被特定族群、階層、政黨、媒體所大量操作與使用,用以與「民主」的概念相對立,甚至被界定為影響民主政治正常發展的「壞細胞」。這麼做的最大目的在於:藉以解釋政治對手的支持基礎雖然看似浩大,但是卻陷於虛無情緒,不信任專業正確,甚至破壞憲政法治,好將己方的少數地位,建構成為菁英理性,以擴增正當性的基礎。

「民粹」標籤的流行風,在二○○八年國民黨以五十八%高得票再度執政後,突然爆冷退出台灣的意見市場,同樣的一批論者這時認為己方已經成為多數,於是他們一派的意見直接等於「民主」,不但不必再背負「民粹」的原罪,而且可以逕行漠視少數的存在。這前後論述立場反差之大,終於讓人明白:這些人其實既與民主無關,也根本不在意法治,而是確確實實的威權主義者。

然而,就當「民粹」使用率幾乎銷聲匿跡長達六年之久後,最近在太陽花學運一系列的反抗事件衝撞下,「民粹」這詞彙居然死灰復燃、重新出現在輿論平台之上,它的操作例句是:「不能因為民粹,就要方仰寧下台」。事因是由四月十一日鄉民在網路揪團上千人到中正一分局「路過」而起,再究因,則是方局長在當日清晨奉命強制驅離蔡丁貴教授等公投盟群眾於立法院前的集會而來。甚至,還延伸出支持方仰寧的一方設立粉絲頁號召網友按讚的對壘。

這個學運退場的後續事件,表面上是突發個案,事實上涉及的是轉型不正義的結構性問題,台灣社會不應該在權力者一邊鼓動「民粹」,一邊反擊抗議公民為「民粹」的低廉動員中,退化了身為民主國家國民的思考與判斷。因此,要求警方負責這個訴求,以及群聚在警局門口這個行動,應該如何看待?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民主與法治是現代文明國家的識別,法治(rule of law)既用以界定個人、社會、國家間的關係,並為各方信守,自當包含自由、人權以及個人實質權利,須落實公平、正義,這個概念與東方封建時代的法家,將法置於人之上的依法行事(rule by law),甚至「朕即是法」完全是兩回事。從這個基本原則檢視掌握公權力者口口聲聲的「法治」,即可立即辨明真偽。

其次,集會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司法院大法官已於三月間做出七一八號解釋宣告集遊法關於戶外集會遊行須採「許可制」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排除了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可能,不符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要旨而違憲。在集遊法亟待修法之際,執法者應秉於憲法精神調整作為,是最起碼的道德。

就此,中正一分局九日發佈新聞稿,以公投盟多次違反集遊法為由,廢止該聯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的集會許可,已屬違憲,還說「對於日後申請的集會也都不許可」,等於完全剝奪公投盟的集會權,這是依據哪條超憲法律?

方局長認為警民之間應建立互信,一點也沒錯,那麼警方四月十一日凌晨既已應允不強制驅離,何以清晨六點輕易毀諾,不但將集會人群趕出立法院廣場,連公投盟在外長達五年的帳篷也一併拆除,這過當處置,最上面的影武者是誰?

此外,有關四月十一日晚間的爭議,既然警方稍早認為白狼前往立法院對峙是「路過」,採取不舉牌作為,則分局門口兩天內不同訴求公民的路過,皆手無寸鐵,又何來誰是暴民、誰是良民的選擇性價值判斷?

台灣當前正處於非常關鍵的時刻,民主的進程要經此躍升、或急轉直下?完全在執政者的一念之間,警察做為人民公僕,必須守憲依法,上級若有違憲背法的指令,警察必須當即拒絕,沒有遵命的義務,這才是真正的民主與法治。以「反動式民粹」混淆民視民聽,並無法掩蓋君主與帝治的本質,這是台灣社會的底線,絕不容許當權者稍加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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