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使命尚未成功 同學仍須努力-8

◎ 余敏長

學運和平落幕,緊接而來,即有十多名北市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戴上手套,進入立法院區,打開大燈,採集學生們的指紋。

在憲法權力分立及議會自主原則下,立法院職權行使的方式,衍生所謂「議場警察權」。「議場警察權」應係源自憲法的派生原則,專屬議場主席即立法院長職權,其「非告訴乃論」現行犯搜索之許可,係指立法院長之許可,立法院總務處並無許可之權。

此次警方進入議場,並非經立法院長召集,自不得於議場進行指紋採證;而學生佔領立法院之行為,無論所犯是否非告訴乃論之罪,既已退場,已非現行犯,又未經立法院長許可,檢察官尚不得進入議場,遑論屬偵查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逕行採證之偵查作為,於法更屬無據;而立院總務處針對毀損要求警方採證,惟毀損屬告訴乃論之罪,學生又非現行犯,立院總務處復無許可權限,有何立場要求警方採證?是故,警方縱經立院總務處同意,亦屬違法採證,從而,無論係因應台北地檢署指示或立院總務處要求,警方採集學生指紋之行為,均非適法。

未來,檢方追訴學生犯罪過程中,自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之四條規定,主張指紋之取得乃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因認無證據能力,而不使指紋證據進入公判庭,亦可使日後警方採證行為更形謹慎。(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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