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同學,老師挺你! --違法的學生 vs. 違憲的國家

◎ 李惠宗

「兩岸服貿協議」在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因黑箱作業,違反民主公開審議原則,引起起學生大規模的抗議。

類此學生運動在各國歷史上,往往都會發生極大影響。從中國一九一九年「五四運動」扭轉文化…到台灣一九九○年「野百合運動」成功地推動民主轉型,二○一四年「三一八學生佔領國會」運動,也被期待可以帶出另一個層次的台灣民主。迄至三月廿三日白天為止,此一運動獲得大部分人的認同,也使立法院有可能重新啟動「逐條審議」服貿協議的機會。學生雖曾以破窗方式進入立法院的議事廳,行為形式上違反法律規定,但其目標卻是抗議國家行為明顯的違憲,其行為具有高度的正當性。

但三月廿三日晚上,部分抗議學生「轉進」行政院,以及傳出身分不明者大肆破壞「公物」後銷聲匿跡。破壞公物之罪名,是否應全部由學生買單,尚有疑義,但已有學生被以六項罪名聲押,大有殺雞儆猴之意味。

或許這些懷抱著理想的學生「智謀」尚有不足,因為許多謀略並非其所能預見。但其對抗違憲國家行為的勇氣可嘉,爭取民主的意氣可取。其以翻越拒馬,破門進入行政院,雖有打擊錯誤之虞,但此正為「象徵性言論」所保障之行動。

「象徵性言論」係指表意人故意以違法方式,包括以違反刑事法的方式,表達對公共議題的訴求。此種「象徵性言論」已屬憲法保障的層次,係屬「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故除非有故意侵害他人自由或身體,縱使對公物或公共法益有所侵害,刑事上不具有可苛責性。

以此一觀點而言,學生單純破窗而入「佔領國會」,甚至「佔領行政院」的行為,尚有合法化餘地,其刑事上可獲邀免責。故檢察官直接以「聲請羈押」方式伺候學生,似有「以大砲打小鳥」之虞。雖然法院未予准許,但將「聲押」當作一種工具使用,不無濫用制度之虞。實則,公權力假借公益之名,行破壞民主之實,其所造成體制上的損害,絕不亞於公物的損失。(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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