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費師資生分發都會學校? 教育主管單位竟帶頭違法!

◎ 黃淑苓

根據自由時報電子報三月七日的報導:台北市教育局三月六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台北市立大學一○三學年度招收十五名公費生,「畢業後可在北市任教,若七十五級滿級分的公費生,另有百萬元獎學金,更可優先選填北市頂尖小學缺額任教」。上述報導如果內容正確無誤,則教育部和台北市教育局已經公然違法。

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其目的即在充裕和穩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師資,提升偏鄉學校教育品質,實現社會正義。經查台北市教育局法規,未見有「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相關規定,台北市應無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台北市小學教育竟製造部分「頂尖小學」,市教育局和教育部還要將「績優」公費師資送到「頂尖小學」,為之錦上添花,顯然違反《師資培育法》。

教育部依據《師資培育法》訂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報公費生培育之缺額、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核定之。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此條文,台北市教育局給予台北市立大學的公費師資缺額應經教育部核定,教育部未依法審核台北市提報缺額,顯有疏失。再者,即使台北市提報的公費生缺額合法合理,教育部依法應將此名額分配到培育該類科的師資培育大學。以大台北地區,尚有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培育小學、幼教和特殊教育教師,私立輔仁大學培育小學師資。教育部未將台北市所提報的公費缺額進行合理分配,任由縣市政府與師資培育大學私相授受,既違反現行法規,亦迫使師資培育大學惡性競爭,不利多元卓越師資發展。

(作者為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發展促進會理事長,國立中興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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