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書桌謀殺者

◎ 黃暐庭

在具有高度服從關係的組織或幫派中,握有命令指揮權限者,藉其組織上之權力結構,下令執行某項犯罪行為,這種幕後者在德國將其稱為「書桌謀殺者」,視為犯罪的一種獨立型態處罰之。

在台灣卻非如此;對於軍中階級結構,幕後正犯所為(批准公文或指示「處理一下」)雖非構成要件本身所規範,卻造成不法要件的實現(生命消逝),這種指揮操縱者以自己犯罪意思,所為卻非共犯構成要件行為的犯罪類型,會在法律因果關係論述上難以鏈結,而無法以刑罰相繩。

在這樣的立論,以及洪仲丘案承審院檢迄今尚無變更軍檢原先起訴法條之基礎下,結果不難料想。而受判決的仍然是無辜的洪姓單兵以及唯命是從的軍職人員,對於軍中特別權力關係絲毫未處理。法院就像演了一齣時空穿越劇,其中恍惚見到在洪案所應揪出的幕後正犯以及人民期待突破的軍中封閉,但卻像存在於蟲洞中,會經過但尚未實現。 (作者就讀靜宜大學法律研究所三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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