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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廷昌/法官核發監聽票 不應該一官核到飽(下)

侯廷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權力本質上就是一種欲望,如果沒有適度制衡,它非常容易無限擴張至濫用、失控、腐敗的境界,這是歷史定律。

制度性濫權怎麼來的?

由聲請檢察官及原核准法官所組成的「監聽二人組」,大權在握,於此歷史定律中,可以無限地聲請核准續線及擴線,擴了又續,續了又擴,只要他倆不調離,可以四手遮天地監控整個群族網絡一輩子,包含大多數無辜的被截聽者;最後,核准是最一致的標準。「越少人知道監聽越好」的政策修辭,是掩飾主事者監督失能的絕佳託辭,卻陷「監聽二人組」不義。該修辭邏輯不通之處還在於:既然越少人知道越好,何以駁回監聽聲請,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可以換法官聲請,且一換再換,換到法官核准為止,卻不必如同核准新線般,黏在原駁回法官身上繼續審查,這不是讓更多法官知道誰要被監聽了嗎?這不是制度性偏袒核准嗎?主事者說審判系統會洩密導致偵查無法進行,是對自家人毫無信心且無證據支持的臆測;以呵護官吏的嬌貴為己任,置人民權利受害風險於度外的心態,更是錯認主僕關係,不知權力根源。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我國監聽制度使無辜的被截聽者,在監聽的事前、事中、事後各階段,無法得知並看見他們的隱私權何以被犧牲,已嫌不義,他們仰賴不同法官的介入,為他們看見他們的犧牲是否是為了更崇高的正義價值,一點都不過分。反之,一官核到飽制使法官權力的行使更神祕化、專制化,嚴重缺乏節制的程序道德感。

一官核到飽的分案審查制度,對濫行聲請及核准,毫無制衡機制,必然會衍生出制度性濫權,導致監聽浮濫,終使審判獨立蒙羞。論者謂我國監聽浮濫,說的沒錯,由一官核到飽制找不到反駁的理由。

看看外國實務作法,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前庭長Jürgen Maruhn表示,德國偵查法官對令狀的審查是由值班法官輪班處理,續線監聽亦由當日受理聲請的值班偵查法官核駁,並無我國一官核到飽的分案審查制度。依美國監聽法案及文獻記載,不僅沒規定由同一法官受理審查續線、擴線,甚至規定每一續線聲請都應附上先前核准的所有聲請資料送審,另外,不同法院亦可受理續線聲請。在比較法制上,我國大多數地院的現行作法,難謂「德不孤,必有鄰」。

統計數據透露什麼訊息?

再作量化分析,我國採統由值班法官輪班審查的地院計有新北地院、新竹地院、雲林地院、連江地院四所法院,其他地院均採前述的一官核到飽制。以一○二年度續線核准率為例,依司法院的統計數據,採一官核到飽制地院的續線(字號:「聲監續」)收案總計一六一六九 件,核准一四六三九件,核准比率九十.六○%;採非一官核到飽的地院收案總計四○六五件,核准三四二五件,核准比率八十六.六五%。借用何君豪法官以卡方檢定計算結果,在九十九.九九九九七四%的信心水準下,採一官核到飽制辦理續線案件的核准,明顯高於非一官核到飽制。此分析結果,可以支持前述制度性濫權核准的深切疑慮,亦可看出交由不同法官審查續線聲請發揮制衡節制的功效,官官相護之說,不能成立。

論者謂核准率降低會影響法院定罪,進而影響治安狀況云云。依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採一官核到飽制地院的定罪率(有罪人數÷〈有罪人數+無罪人數〉,範圍為全部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一○○年至一○二年依序為九十六.八六%、九十七.一一%、九十七.○六%;採非一官核到飽制地院的定罪率則依序為九十七.七九%、九十八.二五%、九十八.二八%。後者核准率較前者低,定罪率卻連三年較前者高。沒有數據證據支持低核准率會影響定罪,影響治安。論者倘謂犯罪隨時出沒你我身邊,非低監督低成本的監聽手段不足以防治,應提出相關數據資料支撐,而非盡是主觀經驗或想像。

制度設計本應發揮其最適功效,又可防免執行者濫權毀滅。只重快速的制度設計於現今社會所造成的利弊得失,怎麼看都是弊多於利。江國慶案、洪仲丘案、大埔土地開發案、九月政爭案等等,無一不是為了搶先、搶快的單一價值,置正當法律程序於不顧而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及難以挽回的代價。張德正羈押案不過是此社會氛圍中再度墜地的果子;一官核到飽的監聽票核發制度則是孕育的沃土。

制度設計監督者應體察社會脈動,記取歷史教訓。效率是好事,但應注意逞快經常是怠惰失能的遮羞布,因逞快而偏私致濫權更應嚴加防範;又快又好更賴細部的檢討規劃,特別是審查標準的建立。要之,遲來的正義或許還是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正義。本次通保法修正案對案件分案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未予著墨,實屬憾事。一官核到飽的核票制度應改弦易轍,由值班法官輪值核駁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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