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義銓
勞委會二月六日公布《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明訂派遣勞工須與要派公司的正職工同工同酬、派遣公司須和派遣工簽訂不定期契約及僱用上限三%等,該內容與去年十月勞委會所透露草案內容完全相同。勞委會完全漠視去年學識經驗者及勞工團體的意見下,提出該草案。
如何保護派遣勞工?以下三大前提,必須認清。
第一項是「派遣」、「承攬」及「職業介紹」須明確區隔,並納入法律裡;第二項是成立《派遣勞工保護法》之目的須認知到勞動派遣的三方關係由目前勞動法制難以歸咎責任之事實。因此,如要立法的話,須站在要派公司才是「真雇主」之角色出發,才能真正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如違法派遣皆轉為正職及中途解約須給付待業賠償金等要派公司之責任須納入法律裡。第三項是勞動派遣為「短暫性.一時性」之工作形態須明確定位,派遣期間上限要明定。
未來進入立法院審查時,冀望能秉持以上三項前提,才能落實保護派遣勞工之目的。如按目前草案立法的話,最大獲利者就是要派公司(包括公部門),卻留下「偽裝承攬」、「偽裝派遣」等併發症給勞工們受苦。
(作者為大學兼任教師,台中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