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通保法修正 凸顯「鍵盤檢察官」不切實際

◎ 許紘彬

桃園地方法院錢法官日前在自由時報投書「監聽修法反彈凸顯檢警失衡的辦案心態」,抨擊檢警調危言聳聽,看似言之鑿鑿,但卻有些許誤解,爰在此提出不同意見,以正視聽。

首先,錢法官指出:「恐嚇、重利等罪所以能發動搜索,不就是有被害人出面指控了嗎?被害人的指控就是最有利的證據,搜索扣押找到足以佐證被害人指證真實的證據,就可以起訴了,還要調甚麼通聯?」。實務上,聲請搜索須有「相當理由」,若卷內僅有被害人指訴,試問:法官有這麼隨便核票?最高法院一貫立場:「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僅憑被害人指訴即搜索民宅,而無通聯紀錄等佐證,檢察官、法官不擔

心被害人有誣告、栽贓之可能?(誣告案例:《蘋果》2014年01月16日「買減肥食品反悔 女誣告遭盜刷」、《中央》2014年01月14日「送車求婚被拒反悔誣告被訴」)?更遑論烏龍被害人?(《蘋果》2014年01月18日「謊報遭駭客入侵?立委:徐旭東恐觸法」)。僅憑被害人指訴而搜索,如果這不是濫權搜索,那什麼才是濫權搜索?若檢察官能先調閱通聯比對被害人說詞,一發現被害人有栽贓可能,何必搜索侵害人民隱私?

而「搜索扣押找到足以佐證被害人指證真實的證據」更是「假設性」、「一廂情願」的說法,請問:每次搜索都能扣到證據?被告都會乖乖準備帳冊讓檢警搜索扣押?沒扣到證據結果就是不起訴處分、無罪開釋罷了,這難道不是鼓勵犯罪者以電話恐嚇、放高利貸?反正不能調通聯當作佐證及進一步偵查,只有被害人單方說詞,你奈我何?

而實務上通聯紀錄僅保存6月,單一刑事案件警方移送檢方時,常已過一段時間,檢察官起訴到法院時,案發超過6個月乃是常態,縱法院可以調取,但通聯記錄已滅失,如何調取?況在有罪心證一半之案件中,若該通聯記錄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如不在場證明),檢察官調閱後認有利於被告,即可逕為不起訴處分,何須起訴增加被告跑法院之訟累?

坐在鍵盤前當檢察官,人人都可當,但不在其位,難瞭辦案之艱困。檢警若不是有著打擊犯罪的使命感,何須群起對於通保法修正諫言再三?你不給我武器,檢警頂多就是以查無所獲結案,如此輕鬆過日子,豈不快哉?社會治安又與我何干?偵查重在洞燭先機,通聯非萬能,但沒有通聯萬萬不能,人們期待檢警打老虎,偏偏立法機關連蒼蠅拍(調閱通聯)都要沒收。學者有謂:「沒有不付出代價的法治國原則」,若要冠冕堂皇、揚著保障人權的大旗,不斷拔掉檢警的武器,將正義的天秤過度傾向犯罪者,代價就是輕罪案

件被害人之權益,從此將難以伸張。(作者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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