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好奇怪的地政士法覆議案!

◎ 李基勝

現行的實價登錄,原則上由買方單獨申報。但若該買賣係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居間完成的,則由業者申報;若由代書(地政士)辦理過戶登記,則由代書申報。雖然,不動產經紀業者常與特定代書合作,且多於簽約時,找來特定代書參與,此時代書固然多半能知悉成交實價。但現實生活中,仍不乏見代書於受託辦理過戶時,才被告知成交價格。縱使代書懷疑買方虛報價格,也因欠缺法定調查權,而無從查知實情。因此,縱使代書係被蒙蔽而錯誤申報,依照現行的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也應受罰。顯然很不合理!所以立法委員不分藍綠均提案修正,即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時,才受罰(即與買方自行申報者相同)。

孰料立法院通過該修正案,卻隨即招來各界(包括許多不動產學者)非議,認為此舉會將現行的「實價登錄」變成「虛價登錄」,最後行政院更提出覆議。這真是一件莫名其妙的奇談怪事!

因為現行的不動產移轉均由買賣雙方共同負責報稅。縱使將成交實價填入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7欄「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契稅申報書第6欄「移轉價格」,前者仍准當事人選用「公告土地現值」(縱然低於成交實價甚鉅)課徵土地增值稅;後者除非當事人願意,不然仍一律以「房屋課稅現值」課徵契稅。又實價登錄,不必於報稅或過戶時,同時送件;反而於辦妥過戶登記後,再另行申報,且賣方不用共同負責。

為什麼現行法制允許買方單獨申辦實價登錄,而不用賣方參與?難道不會有漏洞,讓買方得以恣意高報成交價格嗎?難道不是刻意免除賣方的申報責任及其牽制,以利買方拉高成交價格嗎?論者或謂:可用報稅文件來勾稽查核。這是自欺欺人的說法,因為既然不用依照成交實價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自然可以配合「實價登錄」之需,而隨意拉抬。(這未嘗不是房價節節升高的幫兇之一!)

雖然,據統計,申報不實而受罰的案例不多,代書受罰的比例也低於萬分之一,並不能證明不實登錄案件只有一丁點,而只能說明被抓到的只有那麼多!換言之,不無可能是地政機關怠於勾稽查核,或者地政機關根本無力為之。畢竟,查核登錄是否確實,絕非比對私契約書,即可了然;必要時,還要查核資金流向,這不是地政機關所能單獨為之者!

如果,實價登錄是由買賣雙方共同負責。當申報不實,則已觸犯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顯然比現行制度更能發揮嚇阻作用。

行政院如果有心貫徹實價登錄,本應徹底檢討前揭缺漏,另提修正法案,而非僅僅針對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案提出覆議。

此外,更奇怪的是:各界在批判立法院修正地政士法第51條之1的時候,卻幾乎無人論及現行制度早就存在誘發登錄不實的大漏洞。事實上,學界對此也知之甚詳。何以此刻卻幾乎一面倒的忽略此一問題,而且撲天蓋地的指責立法委員的不是!似乎有一隻看不見的手,在背後引導輿論方向!莫非當中別有企圖!(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代書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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