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姜皇池/政府把人民當草包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從塑化劑、「毒」澱粉到「假油」事件,黑心食品接二連三,舉國譁然之後,《食管法》又再進一步修正,但此際竟傳出因廠商遊說與國際關切,政府與立委認為部分修正條文窒礙難行,且將違反國際規範,因此臨時會中能否通過《食改法》修正,並不樂觀!

問題何在?食藥署長表示,有四條修正條文,包括:第二十一條(食品添加物與基因改造食品須經許可)、二十一之一條(基改食品原料須經風險評估審查與許可)、二十二條(食品包裝載明複方內容與製造商)、二十四條(食品添加物包裝載明複方內容與製造商)等條文恐窒礙難行。

何違國際規範?

至於內容標示項目之增加以及查驗登記基因改造食品和複方食品添加物,為何將構成貿易障礙,以致有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虞?經濟部官員表示,若要從嚴立法,台灣須提出「科學說明」,證明疑慮何在,否則就可能被認定為「貿易障礙」。

然查該《協定》雖強調:「欲確保技術性法規與標準,包括包裝、標記及標示規定,以及符合技術性法規與標準之符合性評估程序,對國際貿易不會造成不必要之障礙」,但更認定:「不宜阻止任何國家於該國認為適當之程度內,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該國輸出品之品質,或保護人類、動物、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或環境或防止欺騙行為」,《協定》並未禁止一國得制定有關包裝、標記與標示規定的內國法規。

至於《協定》第2.2項規定:「各會員應確保其技術性法規之擬訂、採行或適用,不得以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障礙為目的或產生該等效果。為此,技術性法規對貿易之限制,不應較諸達成合法目的所必須者嚴格,同時並顧及未達成該合法目的所可能產生之風險。該合法目的其中包括國家安全需要;欺騙行為之預防;人類健康或安全、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或環境之保護等」,一樣未規定要通過相關技術性法規,就必須提出科學證據證明,始得為之,重點在於有無合法目的,而此次修改完全是為保護人類健康與安全,避免商業欺騙行為,目的顯然合法。

程序瑕疵可彌補

無庸諱言,根據《協定》第2.9項確實有須提前公告義務,然其前提是該新訂或修正之技術性規則是:「無相關之國際標準,或擬議之技術性法規所含技術內容不符合相關國際標準之技術內容,且該技術性法規可能對其他會員貿易有重大影響者」時,始有相關提前告知義務,而此次修改是否將造成對其他會員貿易「重大影響」,已非無爭議,且縱有重大影響,僅是程序要求提前公告,此類程序事項瑕疵並非無法彌補。事實上,去年六月修改部分《食管法》條文,建立追溯資料,食品業者及產品、添加物的強制登錄,禁止用商品名(如起雲劑)標示添加物,提高罰鍰並增加刑罰等,同樣強化食品及添加物管理,是重大變革,並未踐行上述程序,亦未聞任何國家指摘我國違反《協定》。

在擁有專業知識的主管官署、深具國際觀的經貿官員,以及總綰全局的行政院一再表示管理複方食品添加物、基改食品入法、基改食品登記等等將造成貿易障礙,搬出違反國際規範大帽子,「訓示」我們這些沒有國際觀的草包,不禁讓人想起,混油事件發生之際,黑心商人高振利亦曾大言不慚地喊出:「銅葉綠素在歐洲是高級食材,只是臺灣人不知道」;若再加上利益團體努力運作,《食管法》修改似又將「其議遂寢」,大部分國人恐仍要不明不白地持續食用著歷經各類化學變化和基因改造的「高級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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