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也談所謂《開羅宣言》用語

◎ 沈建德

台灣大學國際法教授姜皇池先生昨天在自由時報發表「課綱『微調』中的《開羅宣言》」,就開羅宣言用語做了若干討論。除了「發表集體聲明如下」和「爰議定條款如下」截然有別之外,個人做一點補充。

台灣很多人相信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電台廣播的那張「新聞公報」就是「開羅宣言」,也相信中國對公報的翻譯,把「It is their purpose that...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譯成「三國之宗旨為…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事實上,purpose應譯為議題(subject of discussion),而非目的、意向或宗旨;也就是說,正確譯法應為「三國之議題有…」。

應譯為「議題」而不是「宗旨」的原因為,當時,和美國瓜分滿洲台澎,是蔣介石對羅斯福口頭提出的議題,羅不同意,英國沒份所以邱吉爾當然反對。三方連共識都沒有,當然談不上是「宗旨」。且蔣介石提議瓜分滿洲台澎、羅斯福不點頭之事,是參加開羅會議的王寵惠抖出來的;須知瓜分他國領土是國際醜聞,王寵惠說不敢形成文件,更不敢交換備忘錄,因此美國檔案至今找不到。這些事實足以說明滿洲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只是三國的議題而非宗旨,是非常確定的事。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http://www.taiwannatio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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