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良幸
交通部長接受行政訴訟中廠商的邀宴,遭同黨的立委舉發後,說是「烏龍爆料,毀人名節」云云,因此特別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個聲明,每每看到公眾人物、政治人物在各種媒體上發表,好像沒有如此聲明,就沒有完成正常程序似的。就如政客常常也用到「不排除」如何如何的,其實根本是個無賴的說詞,是刻意要模糊及逃避該有或不該有作為的幼稚頓詞。
部長有沒有說謊、違法違紀,自有輿論及民意公斷;但是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官,講「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樣的話,不是和鄉夫村婦一樣愚昧?
第一、你那來「法律追訴權」?檢察官的職責你可以行使?
第二、就算你要告人,隨時可以提出,那有「保留」之必要?只要法定提告時效沒有喪失,都可以上法院,就算沒有「聲明保留」,還是可以提告。沒有保留不保留的必要、也沒有這個法律需求及規定。
所以,那種聲明是多餘的,是集無奈、心虛、嚇唬及無意義的幼稚行為和言詞,看在智者眼裡,他已經矮了一大截。
(作者為民營企業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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