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失衡修法 行政院長應予覆議

◎ 莊佳瑋

通訊監察保障法(通保法)自有修法芻議以來,各界對於如何限縮檢警權限可謂磨刀霍霍。誠然,基於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透過法院節制檢警調取通聯、上線監聽本來無可厚非,但此次通保法三讀修正的結果卻是讓人咋舌。

不講別的,我們只舉調取通聯紀錄一例。新法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始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令狀調取通聯。貌似強烈維護人權的規定,卻形成一個劇烈的失衡現象:(一)即使是非屬上開案件的犯罪,例如恐嚇、重利,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直搗被告住處進行搜索,卻連向法院聲請通聯紀錄,查明被告曾經打電話恐嚇誰、貸放高利貸予誰,都遭到通保法的禁止。可以透過搜索對被告造成較高程度的隱私權侵害,卻不能調取通聯紀錄對被告造成較低程度的侵害,實在讓人難以理解立法院關於憲法比例原則的權衡標準。(二)法條限制調取通聯紀錄的程序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而未規範法院在審理中得依職權調取,亦即法院審理最重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即便認為有調取通聯紀錄之必要,亦乏調取之法源依據。姑不論調取通聯紀錄的結果可能對被告有利或不利,此種立法上的安排除了在刑事案件削弱法院發現真實的功能,更在民事案件完全讓當事人失去調取通聯紀錄的調查證據方法,只能讓人搖頭再三。不禁要問的是,這樣修法真的保障到人權了嗎?那人民的訴訟權又何辜一起陪葬?

要講人權,我們也可以比較美國的法規。關於通聯紀錄的調取,美國係以儲存通訊法(Stored Communication Act,簡稱SCA)作為規範核心,其中並未限制禁止調取通聯紀錄的犯罪類型,且甚至規範多種不需法院命令,即可由通訊業者合法「自願」提供通聯紀錄的情形,以利社會安全的保障。蓋美國的立法者在制訂SCA之時,乃奉三項立法目的之權衡為圭臬:「民眾之隱私權」、「社會在科技進步過程中的利益」、「執法需求」,而不偏廢任何一項。

回頭看新修正的通保法,是否在修法之時太過急躁、矯枉過正,導致出現這種顯然違背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的立法?或許朝野都需要多一點的時間沈澱與思考,此時最需要者,莫過於行政院長重現去年覆議會計法修正案的智慧及勇氣,再次籲請立法院審慎評估通保法之修正,否則如此怪誕修法一旦施行,只會形成未來更大的司法災難。(作者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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