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森霖
「台灣現在不是大明王朝」言猶在耳,連勝文卻突然大剌剌地開出「律師」艦隊,瞄準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鍾小平,告他誹謗(若鍾輸須賠五百萬及在七家報紙道歉),讓人傻眼!包括前一陣子的金溥聰告南方朔、馮光遠誹謗例子,台灣「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所面臨的危機,非常值得公民們的警惕與關注!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是民主國家的根本磐石,舉凡「可受公評」之事,並非、也不宜動輒用一般法條繩之。所謂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早有明訓。像美國著名的大法官威廉布瑞南,在蘇利文案的判決就指出:「有關公共事務的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不悅的批評」。
曾經做過二十二年馬來西亞總理的馬哈地,可說相當「威權」,任內對媒體或批評者極不友善,但兩年前一位作家寫了一本書對他極盡諷刺、誣蔑、批判之能事時,他的朋友勸他提告,然他卻公開表示:「提告是懦夫行徑」,「政客如果自認清白,就該有能力去證明對他的批評都是無的放矢」,「濫用法院權威讓批評者閉嘴,跟政府禁止或查封批評它的報紙並無兩樣」。
事實上,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就提及誹謗立法的原則指陳:「締約國應該考慮誹謗立法除罪化」,而台灣的加重誹謗罪,該公約第十九條的意旨,反使國家形象、自由價值受損,即便用罰金處罰,亦已失去意義。類此濫訴只會「勞民傷財」,徒然助長「寒蟬效應」,與民主政治的真諦背道而馳!
所幸,台灣民主的成熟度越來越高,司法界亦越來越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尊重,促使法院邁向「全民法院」之路。像二○一二年九月間,金溥聰控告立法委員潘孟安散布不實言論,毀他名譽,請求賠償並登報道歉。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判金敗訴。其審理認為,潘根據媒體相關報導,做「事實與評論夾敘夾議之陳述」,縱有部分不符真實,仍不構成對金名譽權的損害,且潘是就「公眾事務」為合理的評論,而金身為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保障應受較大的退縮」。而今,連勝文既為公眾人物,還要選台北市長,自須接受「公評」才是!
(作者為國民黨退休黨工,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