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誰怕錄音光碟?

◎ 劉家榮、林易志

對於此次修正新錄音辦法第八條之正當性,筆者在此表達些許意見供大家參考。

有參與或經歷訴訟程序之人均曉,案件當事人於法庭審理程序中,主要法庭行為可區分成訴訟行為及非訴訟行為。前者指與本案訴訟勝敗訴密切相關之行為,例如攻防答辯、證人詰問,此部分應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所指之個人資料;後者則指與本案訴訟無關或有關但與勝敗訴無關之行為,例如人別訊問,此部分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應保護之範圍。而在一個法庭審理程序中,非訴訟行為所涉及之內容比例,整體而言,根本不到一%,亦即訴訟行為部分幾乎等同整個法庭審理程序。而開庭錄音光碟就是將所有法庭內之訴訟行為及非訴訟行為均以錄音方式保存。

實務上,會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者,主要有二種情況:第一種是認為筆錄內容有錯誤或缺漏者,希望能聽取光碟內容加以確認;另一種則是用來做為主張承審法官之訴訟指揮有所濫用,欲取得光碟做為聲請法官評鑑之用。因此,新錄音辦法增加嚴苛要件用以限制交付開庭錄音光碟之聲請,其真正修正理由不外凸顯出司法審判者極度不願意讓案件當事人取得開庭錄音光碟。其動機應係考量到,目前仍有多數司法審判者於審理案件中,有許多足以引發輿論撻伐的不良訴訟程序指揮行為。倘依舊錄音辦法第七條規定,允許當事人得無條件付費聲請開庭錄音光碟,等同讓許多不良司法審判者的惡質訴訟指揮狀況「流傳於世」,難保該錄音光碟不會因此被媒體取得、播放而遭受輿論批判。因此才做此修正,以減少自身惡質訴訟指揮狀況會在外流傳之機會;縱使當事人欲因此提起法官評鑑,在無法聲請開庭錄音光碟做為佐證的情況下,將會因慮及無證據而大幅降低當事人提出法官評鑑之意願。因此,未來投訴法官、聲請法官評鑑的情況將會因為當事人(即投訴者)無法取得錄音光碟而更加困難,導致數量遞減,銷聲匿跡,甚至到最後司法審判者脫離任何外部監督機制之束縛。

新錄音辦法第八條的真實修正目的,僅係為了達成禁止或限制訴訟當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目的而已,個資法第十六條只是剛好可以用來合理化上開不正目的之藉口而已,根本就不是甚麼法律依據!(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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