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黃世銘的公共利益太可笑

◎ 黃錦嵐

檢察總長黃世銘被訴洩密案,他堅不認罪,強調是基於公共利益、司法正義,依法向總統報告行政不法。筆者認為,黃總長所謂的「依法」、基於「公共利益」,恐怕都是誤會。

據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偵查不公開原則」所訂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開宗明義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這是原則,但也有例外,那就是黃世銘所謂的基於「公共利益」得例外適度公開或揭露。其法令依據是〈作業辦法〉的第九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文意很清楚,是說:若無以下七款前提要件,根本沒有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的餘地。可是,黃世銘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秘密,根本不符〈作業辦法〉所列舉的七款情形。例如,從第一款到第五款規定,都是針對重大刑事案件或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而制定。這是類似越獄逃犯、通緝犯、重大食安或陳進興之類流竄悍匪,是警方發布查緝要犯專刊或嫌犯資訊的法源依據。黃世銘所洩的是事關貪污案或關說案,顯然不具這五款前提要件。第六款是針對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黃世銘洩密給馬總統時是首次揭露,發布新聞時,也是首次公開,更不符合更正新聞的要件。第七款是為了被告或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請求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這是為了保障被告權益而訂的,與黃世銘是為了打擊被告(或關係人)的目的而公開,顯然不符。

〈作業辦法〉早在一○一年十二月即已制定,今年八月修訂,可謂生鮮熱炒且有法律依據的法令,黃世銘身為有權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的檢察總長,豈可為了卸責而推諉不知或曲解此一作業辦法?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