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為何再次白做工製造社會衝突?

兩岸經合會第五次例會已經舉行,會後,我方首席談判代表、經濟部次長卓士昭表示,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已有三分之二文本完成協商。貨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這些項目是怎麼產生的?事前有沒有與相關產業進行諮商?貨貿協議與稍早已經逕簽的服貿協議,兩者間的關係為何?如果以上基本問題,行政部門未與國會達成初步認知共識,那麼,政府是站在什麼基礎上與中國政府完成大半的協商?未來國會又有什麼理由要認可協議內容?馬政府此舉豈不是再次製造社會衝突的白做工!

所謂「再次」,現在卡在立法院的服貿協議就是前例,如無意外,本會期已然無法審查,不但政府白做工,且造成台灣內部長達半年原本可以避免的對立。然而,包括經濟部門在內,顯然不願記取教訓,那麼對兩岸經貿協議有期待的工商大企業主,有必要正視「所託非人」反將傷害經營的嚴重後果,從而運用對政府的影響力規勸主政者循正道才是經世濟民的正辦。

《貿易法》第八條明定:「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法有授權,就是正道,行政部門卻想便宜行事,事實證明,旁門左道根本不會便宜。

甚者,台灣是在二○○二年正式成為世貿組織WTO會員,早在一九九七年開始,立法院朝野立委就曾邀集了包括產業自救會在內的產官學,召開「台灣加入WTO對農畜業相關產業之衝擊公聽會」,以廣徵意見,做為前線談判代表的參考與民意後盾。

這麼一個最基本的民主程序,如果採取行政獨裁、執意不為,台灣必然受害。就拿服貿協議來說,連台北市長郝龍斌都說:印刷業與美容業應該排除在開放之列。如果國民黨不否定郝的看法,簽署條文必須修正。那麼,如果真要趕時間,服貿協議不是早就該採取行動重啟談判了?馬總統與其領導的談判團隊何必把頭埋在沙裡,只顧著張嘴與中國相與唱和、催促快過呢?

其實,只要好好讀讀服貿協議的條文,就能俯首可拾馬政府或談判能力低落、或談判動機可疑的證據。一如:第三條項下規定「本協議不適用於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請問簽字的台灣與中國雙方誰盛行補貼、補助?第五條之下又明言︰不得提供「一經披露及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利益的機密訊息」,這對致力資訊透明化的台灣市場有何好處?若有壞處為何背道而馳?

三如:第十七條為何有「三年期滿」的規定?在此之前,承諾開放的服務業若發現問題,也不得要求修改或撤銷承諾,這對台灣有何保障?就算三年期滿要修改,對方若不同意,只能送兩岸經合會處理;經合會已經證實是另一黑箱,不交WTO爭端解決的理由何在?更恐怖的是,第十六條是空白授權,今後雙方可就服貿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協商,其結果即構成協議的一部分,完全不必經過國會與社會同意。民主體制是涉外談判時很重要的武器,政府自棄防衛機制的目的何在?

馬政府開出的ECFA先期支票早已跳票,三年來台灣未獲實質利益,且未檢討,現在服貿協議的真相又已公開示眾,貨貿協議的品質還能期待?更何況,馬政府非常離奇地先談服貿、再談貨貿,按照國際實踐的通則,貨貿應先於服貿商談,或者同步簽署。經濟部稱貨貿牽涉高達八千多項貨品降稅清單,複雜、困難程度遠比服貿高;但事實上,每項貨品都有貨號,有利精算與評估,從而可對涉及的服務業開放需要做通盤配套思考,現在的割裂做法完全本末倒置,亦可見馬政府搞開放卻毫無經濟戰略觀。

綜上所述,等待開放的大老闆們應該已經洞悉:這個政府在談判桌上根本是隻待宰的羔羊,那麼,羊入虎口的協議還能不退回重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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