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紅單的秘密 國稅局裝傻鼓勵炒房

◎ 曾文二

銷售人員在收取購屋者訂購預售屋的訂金時,開立的訂單收據,在房地產界即俗稱為「紅單」。此時,部分投資者會在房屋還沒有興建完成前,將此單據讓售與他人,賺取「承接者預期未來漲價」之價差。在國稅局的眼裡,即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所以不是奢侈稅的範圍,應該繳納交易所得稅,也通令宣導。然而,財政官員口口聲聲稱紅單買賣是難以查緝之交易行為,是否藉此讓人民心懷僥倖,大量操作,以至將來被查獲時,對其課以倍數之稅罰,用來充實國庫?因為施行實價登錄政策後,對於查緝紅單買賣行為,根本就是輕而易舉的事。

舉例而言:甲向建商訂購總價一千萬元之預售屋,然後將訂單收據(紅單)讓給乙,轉手獲得差價;乙又將紅單讓售給丙,也賺了一筆價差;最後丙以兩千萬元總價取得實體房屋。然而建商交屋時,依法應開立原始總價一千萬之發票為憑證,丙是以兩千萬元取得實體房屋,其中一千萬之價差,根本沒有進入建商口袋,所以建商發票仍然會依紅單上總價一千萬元開立。當丙以兩千三百萬元出售實體屋,依法實價登錄,官員以實價登錄價格兩千三百萬減去原始發票價格一千萬,即認列丙「獲利」一千三百萬元,要求丙繳納獲利之所得稅,外加漏報之罰鍰。丙怎可能甘服?必定供出乙,乙必串出甲,未來民間相關爭訟事件,必將因此不斷發生。倘若政府期待以此獲得巨額稅收,勢必引來更多人民怨聲載道。

早先中部地區諸多預售案之轉單事件,政府已經具備查獲機制,而且收得不少稅罰。如今又有實價登錄加持,就更不應該含糊應對,官員豈能誆稱難以查緝紅單買賣,而陷人民於深淵?畢竟,國家稅制,應使人民可以預知,並在人民充分了解後徵納才是正道!(作者為台中市地政士公會法制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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