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我們譴責的暴力竟沒有刑罰

◎ 邱慧洳

去年凱特王妃產子,兩名澳洲電台DJ假冒英國女王致電凱特入住的醫院,表明想跟凱特通話,接電話的護理師沒有查證致電者的身分,遂協助轉接電話,後來發現原來是場惡作劇,疑羞憤自殺,舉世譁然。此案對「如何保護病患隱私」具警惕意義,相信許多護理人員皆從此新聞中學到一課。

前日某鄉民代表致電醫院要求加護病房護理師解釋病情,護理師因無法確定是何人致電探詢病人之病情隱私,故請致電者到院當面解釋,以便確認身分。該鄉代旋即到院,不滿地打了該護理師兩巴掌,聞者譁然。此景反映出最好的示範與最壞的示範。該名護理師沒有不設防地透露出病人隱私,為「保護病人隱私」作了最好的示範,但卻被暴力相向,出手打人者,無疑是作了最壞的示範。

而我們的立法者,要作什麼示範呢?我們期待「修法」的示範。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違反者,將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鍰。在現行規定下,滋擾者僅須負行政責任,這樣輕微的法律效果對層出不窮的醫院暴力事件,能產生嚇阻作用嗎?針對「滋擾醫院秩序」情事,應增訂刑事責任之各界聲浪不絕於耳,惟不見立法者展現修法效率與魄力,當鄉代侵門踏戶來醫院掌摑護理師的故事發生、當長庚醫院「譴責暴力」連署牆上的署名大爆滿時,立法者還能漠視此項修法的急迫性嗎?

(作者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助理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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