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營事業及公股不應集中由財政部管理

 我國政府因為歷史因素及以往的政策而擁有大量公營事業及企業之股權,這些事業及股權分散在不同單位的管理之下,最近行政院打算把它們集中由財政部管理,但其他部會及專家卻有不同的意見。到底公營事業和公股要如何管理較好,應該要由政府持有這些事業和股票的目的和功能來思考,才不會陷入不切實際的空論或各說各話之中,甚至做出表面上有理而實際上錯誤的決策。

 以往政府持有事業的理由之一是要節制私人資本。這個理由已不符合現代的思想,我們現在也沒有為了這個理由而保有的公營事業,因此我們也就沒必要像新加坡那樣以龐大的控股公司來控制政府所擁有的大量事業。 

 政府擁有公營事業的第二個目的是要防止產業被私人獨佔而傷害人民利益。隨著經濟的自由化、國際化,以及相關技術的進步,因產業性質而自然形成獨佔經營的產業已愈來愈少,市場力量所造成的獨佔也多可利用開放進口及公平會的監督,避免對人民造成傷害。然而有少數情況政府藉公營事業或公股避免獨佔的傷害仍較為容易,例如國內只有中油和台塑兩大石油公司,中油若民營化,則民營業者為了利益和台塑聯合獨佔的可能性大增,政府即需付出更大的代價才能防範。而當政府基於這種考慮保有某個公營事業或公股時,最好即由主管這個產業之機關來管理,以配合政策目的避免獨佔的傷害,而不是由主管政府財產的機關來管理。

 政府擁有公營事業或公股的第三個目的是協助事業發展。有些產業從國家的立場值得發展,但其投資規模太大,民間無法投資。有的產業雖具關鍵性,但人民未必了解它的重要性,或認為其投資風險太大而不願投資。有些投資計畫需要有公權力介入,或者要運用政府的公信力。在這種種情況,政府要不要投資,應由相關產業的主管機關來決定較為正確。在政府投資之後,目的是否達成而可以把公股出售,以及未出售之前這個事業如何經營較能達到政策目的,也都以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較為清楚。因此這類公營事業和公股宜由產業主管機關來管理。不過,為避免主管機關的本位主義或不符合整體利益的決策,是否要進行這類投資以及是否要出售這類事業之股權,都應有行政院、經建會或開發基金這類跨部會的單位參與決策。

 不管是要防止獨佔或要協助產業發展,政府都不一定要百分之百持股,甚至也不必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現代的企業,通常持股百分之二、三十的股東已對企業有很大的支配力。若只是要防止企業做出傷害社會整體利益的決策,政府可能只要有一席董事就有很大的力量。外國在進行公營事業民營化時也有政府只留下一股具有某些否決權之黃金股的做法。至於政府有意鼓勵發展的產業,政府出資的程度也只要能降低民間投資者的風險,或提高民間的信心及負擔能力,以提高民間的投資意願就可以了,不需百分之百由政府投資。也就是說,負有政策任務的事業,政府持股並不一定要超過百分之五十。最近行政院決定要把政府持股低於百分之五十之事業股票交由財政部統一管理的做法,乃是假設這類事業都沒有政策任務,而這是有待商榷的。

 政府保有事業股權的第四個目的,是在民營化的過程中要藉這些股權來維護勞工、消費者,以及其他廠商的合理利益。政府以前在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時,曾同意保留一定股權一段時間以避免員工被新經營者不當解僱。一些原先具有獨佔力量的公營事業在民營化之後,也可能利用原來的資產和市場佔有率來影響其他業者。在這一類情況下,政府保留的持股比重可能不大,而且也是暫時性的,但在要將這些股權出售之前,仍以交由原先之主管機關來管理,較能達到政策的目的。

 政府持有事業股權的第五個目的,是以往因為各種目的而持有的股權目前已不再需要持有,暫時持有只是要尋找適當的時機出售。這類持股原則上已無政策目的,因此可交由國有財產局或其他專業的理財機構來管理。不過即使是這種情況,出售的方式和時機可能仍有一些政策考慮。例如,財政部目前就有藉出售金融機構公股來促進金融機構合併及引進外國金融機構的政策。至於擁有土地或其他特殊資產的事業要出售時更需小心,以免這些資產遭到不當的利用,甚至重蹈多年前讓人低價購得國營事業再變更地目而獲暴利的覆轍。對這類出售時有特殊顧慮的事業,出售的工作也應由相關事業或資產運用的有關機關來負責,而不是單純負責理財的財政部或其附屬單位。

 分析政府持有公營事業及事業股權的各種不同目的可發現,除了那些沒有政策任務而要出售,且出售的方式也沒有特別政策考慮的股權可由理財單位統一持有而伺機出售之外,其餘之股權仍宜分別由不同主管機構管理或辦理出售事宜。當然,政府主管機關有責任嚴格檢討,公營事業是否有貫徹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目的,並切實考核公營事業的管理績效。至於把政府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之事業,甚至把所有公營事業及公股都交給財政部管理一事,行政院實應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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