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竊佔國土千坪 輕放犯罪集團

◎ 吳景欽

苗栗縣長劉政鴻之弟劉政池為興建豪宅,致竊占超過千坪的國有地,經檢方以犯竊佔等罪聲押,法院則裁定三百萬元交保與限制住居。只是此等令人咋舌的竊佔案,竟以如此低廉的金額為保釋,檢方亦未提起抗告,恐讓人有可乘之機。

依據刑法第三二○條第二項,竊佔他人不動產之行為,可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惟此罪的成立,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意圖,故涉及此類案件者,即常會以不知佔用之地屬國土,或如劉政池所言,神秘地庫為工人所建為搪塞。惟關於主觀意圖,檢察官不可能只聽從被告的片面之詞,仍須依據客觀情狀為判斷。尤其此地庫存在已久,除非真有神鬼作祟,否則,僅以一概不知為回應,實也屬被告理所當然的矯飾之詞。

而面對如此嚴重的竊佔國土案,且以劉政池出國頻仍,又具有良好的政商關係,檢察官自不可能放任被告在外,而須向法院聲押。只是基於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所樹立的慎押原則,法院裁定以限制住居與保釋為替代,似也無可厚非,亦符合羈押是防止被告逃亡最後手段之原則。只是從被告個人的財產資力或所竊佔國土面積之市值,動輒上千萬,甚至上億來看,處以區區三百萬元的保釋金,實屬九牛一毛致顯得不成比例,亦難抑制潛逃之心。

更該注意的是,此竊佔國土事件,於興建豪宅時,不僅得申請建築執照,也因屬山坡地之故,更須依據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定,得到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與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惟奇怪的是,此等涉及水土保持與人民生命安全,且不法情狀極為明顯之事,為何所屬的管轄機關在建造過程中,未能即時為監督與制止,甚而在豪宅完工後,放任此等違法情事繼續存在。則此等機關的公務員,亦得面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公務員圖利罪之訴追,而亟待檢方儘速為調查與保全證據,以肅清背後可能存在的龐大貪腐結構。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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