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長源
台電公司告上鄉鎮公所,因為許多私接路燈長期未繳費,造成台電的損失。
平心而論,這是台電公司本身的失職,卻把帳算到鄉鎮公所身上,極不合理。民間若有竊電情形,台電無不抓得緊,補繳電費還加罰款,可是對於民間私接路燈,台電先是坐視不管,等到監察院糾正,卻要公所認帳,公所不認帳,便告上法院。
本人長期在鄉鎮公所服務,深知這些路燈的來源,每當選舉一到,村里長及民意代表為了討好選民、為了選票,沒透過公所與台電便請水電工私接,或是民眾為了自家方便而私接,台電不釐清事實,卻把責任統統推給鄉鎮公所。
若一開始台電即予斷電罰錢,相信無人敢再私接,可是台電不聞不問,讓民眾以為合法合理,於是新設路燈如雨後春筍,因為一副燈具不過幾千塊,民代也好、民眾也好,大家付得起。
所以台電要電費,應找當初私接的人,不是鄉鎮公所。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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