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性別歧視 性器官也歧視

◎ 葉若瑛

在「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中明訂「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為第十一級殘廢,可請領一六○日工資之給付。對男性並沒有任何特別的除外規定,不過對於女性卻有著「限四十五歲以下」的要求。背後的思維無疑是把女性的身體視為生育工具,認定四十五歲以上的女性已喪失生育能力,失去子宮卵巢並無影響。對於這樣明顯性別不平等的規定早有立委提出質疑,但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無修正之意。

同樣的標準表中又明文規定了「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壞致遺存顯著醜形者」為第十級殘廢,可請領二二○日工資之給付。但是對於女性,卻「優待」其「升級」為第八級殘廢,可請領三六○日工資之給付。不管是生殖器或是顏面的傷殘給付,都明顯地違背了性別平等的原則。更荒謬的是身為國家最高性別平等政策主管機關的「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居然在網頁上把後者視為「對女性的保障」當作政績在宣傳。

我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中的條文具有國內法之效力。CEDAW條文中明訂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前者將女性貶低為生殖機器,後者則鞏固強化「女性外表重要,男性外表不重要」之性別刻板思維,均違背CEDAW中兩性平等之精神。

此外,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明訂「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我國憲法中也明確地寫出了在法律上男女平等的原則。

勞委會明顯地忽視了性別平等的大趨勢,期盼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立法委員、婦女團體能著手修法,從法條上的平等推動我國成為真正高度性別平等的國家。

(作者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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