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蔡坤廷/特偵組草率「行政簽結」違法失職

蔡坤廷/律師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司法院大法官特別針對「總統刑事豁免權之範圍」作成了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解釋理由書指明,「總統豁免權」是基於對於「總統」身分之尊崇與保障、確保總統職權之行使、國內政局之安定、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等目的而來;一旦總統涉及違犯內亂外患以外之罪,所設置的「程序上障礙」,然而因總統刑事豁免權,並不是享有實體上之免責權而無罪,為了兼顧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仍受刑事上訴究,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對於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事案件,是可以作成對總統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性」之行為,比如說本次特偵組檢察官與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於涉及總統之告訴、告發、移送等刑事案件,或者是臺北地院對於涉及總統之自訴案件,均得為案件之收受、登記等措施,並等到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之日起,始續行偵查、審判程序。

「證據保全」實施之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訴訟程序中「證據保全」部分,在不妨礙前述「總統豁免權之目的」前提下,仍舊有實施之必要,以避免延滯司法程序之進行,甚至失去證據保全講求時效性的實益,這也是大法官之所以特別強調,雖然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但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不在此限;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包括因他人刑事案件而於偵查或審判程序時,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又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為避免證據湮滅,致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已無起訴、審判之可能,仍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

電話通聯僅回溯半年

依此脈絡來看,本次特偵組檢察官,逕自曲解大法官所闡明「總統豁免權」之內涵,再借總統豁免權之「名義」,於九月二十七日草率地將涉及總統刑事責任部分「行政簽結」,捨相關「證據保全程序」而不為,唯恐加劇日後追訴總統刑事責任之困難度。舉凡勘驗物件或電磁紀錄、勘驗現場、調閱文書及物件,以及自總統以外之人採集所需保全之檢體等俱付之闕如?尤其是重要證據「電話通聯紀錄」之調取,僅得回溯六個月內為限,突然地行政簽結,無疑錯失了保全證據的「黃金時間」;令人起疑特偵組檢察官何以無視大法官之解釋意旨,公然替總統護航?抑或面臨政治上之壓力不得已為之?不論如何,本應俟總統卸下職位後,由司法機關「續行」之偵查、審判程序,竟遭特偵組檢察官草草行政簽結,更遑論有何「保全證據」之舉動。

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他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者。」特偵組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職司涉及總統之貪瀆案件,自知無法援用黃世銘及楊榮宗部分之處理方式,又不合於其他條項規定之情形下,遂「自我表述」「總統豁免權」,並據此簽請報結,不禁感慨特偵組檢察官此刻急於表態為總統「另闢蹊徑」,究竟如何能擺脫民眾對於「司法獨立與專業」一再被政治黑手介入的圖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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