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服貿開放電信服務 三大疑點

◎ 陳博修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包括電信服務的開放,資訊學界擔心國家資訊安全問題,人權學界擔心隱私權、個資問題,經濟學界擔心產業衝擊問題…。事實上,電信主管單位NCC(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連要開放什麼都搞不清楚(或是刻意要唬弄台灣人民)!

一、連名稱都自相矛盾:服貿協議裡標題明明是「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但真正開放的三個實質電信服務項目,包括存轉網路、存取網路、數據通信,卻都屬於「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根本不在電信法所規範的特殊業務範圍。開放的到底是「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還是「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是否恭請NCC官員踹共?

二、衝擊範圍超過官方說法:開放的三個項目,用通俗點的話來說,根據NCC公告的第二類電信業務申請附件,包括電子佈告欄(BBS)、電話秘書、線上資訊接取、電子資料交換、統合訊息服務(Unified Message Service)、電子文件服務、語音訊息、語音信箱服務;傳真存轉、交易服務、數據網路服務;寬頻數據交換通信(ATM)…等等,遠超出NCC對外宣稱的「特定用戶透過電信業者租用封閉網路來使用的服務」。請問NCC官員,全台灣從事上述服務的員工真的只有七十二人,業者只有二十一家,產值只有三億台幣?

三、網際網路服務一網打盡:NCC網站正面表列了十四項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奇妙的是,其餘的十一項都有名稱及說明,而開放的三個項目卻剛好只列名稱、沒有說明,保留了許多打迷糊仗的空間。然而,當我們將說明清楚的其餘十一項服務(包括視訊會議、語音會議、轉售、行動加值等)排除,赫然發現,這三項籠統的開放服務項目,幾乎可以涵蓋了整個網際網路(Internet)的所有服務(除了第四項IAS「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外),可能連類似台大PTT、LINE、線上遊戲、網購、股市交易等服務,都有意無意地被包括進去了。請問NCC官員,這樣的開放幅度真的很小?對台灣影響真的有限?

當主管單位對開放什麼都霧煞煞,或刻意模糊、隱瞞時,國家安全、隱私權、工作權等等重大議題要怎麼談?較可能的解釋是,服貿協議的擬訂,NCC政治層級太低,事前根本沒被知會、諮詢,事後也只能出來被動圓謊,越描越黑!(作者為資深資訊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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