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一具屍體500萬

■ 林裕順

南迴鐵路翻車案懸疑情節片段浮現,不僅吸引媒體緊盯加重檢警壓力,同時源自大眾窺知慾望的蠢動,也威脅事件家屬隱私權利。日昨,本案家屬再次到立院請願,希望檢方提供驗屍報告,然仍未獲同意。暫不論事件發展,檢察機關解剖驗屍,似有未及注意現行規範之處。並且,對照近年司改強調「改良當事人主義」思維,我國解剖勘驗原有漏洞與不足,亦有檢討修法的必要。

國人總有死者為大、入土為安的禮俗觀念,因此刑法訂有「侵害墳墓屍體罪」以保護相關法益,並科以超越常見傷害、竊盜等犯罪的嚴厲刑罰。另外,即使暫不考慮風俗民情的抽象價值,依據報導美國人體組織市場一年總值高達五億美元,並試算一具屍體價值台幣約五百萬元。換言之,墳墓屍體對於家屬而言,不僅具有傳統慎終追遠的無形價值。並且,若依現代醫學科技另類解讀,似乎也不難想像屍體隱含的可能利益。所以,屍體解剖乃事涉死者家屬權利,檢警機關縱因犯罪偵查,並不當然可恣意進行。

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為維護「重視墳墓、尊敬屍體」的禮教傳統,認為「非解剖屍體,不足以斷定犯罪事實真相者,不宜輕率從事」。並嚴格規定:「檢驗或解剖屍體,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親屬,許其在場」(刑訴法二一七條)。而且,為求解剖勘驗過程客觀公正,法律亦明文比照搜索扣押程序,允許包括當事人及公正人士在場見證(同二一九條)。易言之,解剖驗屍對於死者家屬應無適用偵查不公開,且解剖結果亦非任由偵查機關一方獨攬。因此,本案死者家屬要求說明提供驗屍結果,似無不妥。

另外,現行法律制度既然肯認屍體解剖等同搜索扣押「強制處分」,屍體解剖的規範機制,理應符合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同樣適用「令狀原則」的運作,方可避免偵查機關擅斷暴衝,確保相關證據蒐集的說服力。亦即,偵查階段檢察機關進行屍體解剖,應如同現行搜索扣押實務,事先經法官審核判斷方能會同法醫等實施,以維護偵查過程公平客觀。否則,屍體解剖對等搜索扣押,權益侵害本質毫不遜色,程序保障卻未相對嚴謹,規範輕重顯有失衡,易生流弊。

台灣近年參考國際刑事思潮,透過法律修改或大法官解釋,刑事程序於公義、人權維護上,已有相當進展與平衡。同樣地,解剖驗屍原應為死者申冤,而非家屬情感割裂。司法機關應跳脫以往獨占、隱晦、密室的傳統思考,遵守相關權利保障規定,並檢討法律修改可能。(作者為中央警大刑事系副教授,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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