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穎蓁、胡念慈
事前協商及授權程序之瑕疵:服貿協議簽訂前,未充分徵詢民間意見,亦未進行產業衝擊調查,僅見執政黨企圖藉由行政立法一把抓之方式,剝奪立院事前參與及監督;甚而是事後逐條逐項審查之機會,使行政權不受節制,侵害立法院之權利,使立法院淪為行政部門之橡皮圖章。
實質內容之不對等:細探協議內容,多是台對中開放全無限制,但中對台卻是有嚴格限制的開放。如印刷業務方面,大陸投資方應當控股或佔主導地位;台灣銀行業僅可在福建省申請設立異地分行,且須符合中國單方認定之資格條件;視聽服務業部分,須經中國「批准」方可放映,且通過後只能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等。
開放市場不應躁進:台灣加入WTO後,開放市場已是條不能回頭的道路;但綜觀各國經驗,開放市場需要逐步、有計畫性地開放,切勿操之過急。本次協議中,台灣雖並非全然居於劣勢地位,然實際上可獲利的多為大財團,政府不該為了服務大財團,卻犧牲上千個產業、以及五百萬從業人員的利益,此顯有違整體國家利益與比例原則,令人憂心。
惟就現況而言,似難期待立法院能盡其職務做最後的把關,所以真摯地希望可以發揮公民的力量,共同倡議:
一、重啟談判:二○○七、二○一○年美韓簽署之FTA,事後雙方國會都不買單,直到二○一○年底再次協商,達成共識,二○一一年才經雙方國會批准通過。台灣立法院切勿逕以院會包裹表決之方式,強行通過,而應分由各委員會就實質影響進行審查才是。
二、制定專法:詳列在對外簽訂條約或協議時,所應符合之法定前提要件,以保障程序進行上之透明,強化事前授權機制,並賦予產業代表與一般公民之參與權。如︰正式簽約前九十天,立法院需被賦予審閱、建議及修正之機會,並通知各產業代表參與,保障其參與決策與陳述意見的權利;另於簽約前三十天,將產業評估報告書送至立法院及談判代表處。簽約後六十天,向立法院提出相關經濟影響評估報告及國內法修正案,以體系建構之方式收治本之效。
(作者分別為台北大學法律外文雙學位畢業生、台灣大學政治所國關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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