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陽聖恩
入出境旅客購物手續的新規定即將實施,今後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購買免稅品,必須在售貨單上簽名、登記護照號碼和航班資訊。我上財政部法規預告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64662&ctNode=4299)看了上述法規預告之後,直覺認為不宜。
目前在國內機場免稅店購物,只要出示護照和登機證;修法後強迫留下個資和簽名的侵權行為,在國外並無前例(個人明確查閱美、英、加、法、德、紐澳、日、韓的法規網頁,都是規定「出示」有效入出境的文件即可)。這項修法的錯誤在於:
一、已嚴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侵犯人民隱私權。
二、旅客放棄在台灣國際機場購物:在機場免稅店購物是登機前的倉促行為,最怕手續繁瑣、排長龍結帳。修法後會造成旅客顧慮耽誤登機時間,而放棄在台灣免稅店買東西,寧願在機上或其他國家的免稅店購物。
三、減少政府稅收,讓國家形象蒙羞:既然旅客減少在免稅店消費,就連帶減少國家稅收,造成旅客、業者和政府的三輸。尤有甚者,歐美外籍旅客非常重視隱私權,強取個資絕對產生負面印象!
惡法甚於貪污腐化,政府閉門造車進行偏頗修法,連便民和擾民都分不清,貽笑國際!
(作者曾任雜誌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