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落實兩公約國內法律效力

◎ 苗博雅

據自由時報六月二十八日刊載「姦殺葉小妹,林國政免死,法界撻伐」及「引兩公約精神改判免死,學者轟修刑法前不宜」兩文中,引述學者批評最高法院不應援引兩公約做為刑事裁判基礎,有必要加以澄清。

兩公約為聯合國一九九六年通過之兩項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台灣立法院於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審議,總統於四月二十二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五月十四日完成兩公約批准程序,十二月十日施行。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清清楚楚揭示兩公約就是台灣國內法律,兩公約已經由立院程序內國法化,不論聯合國是否接受台灣存放批准書,都不會影響國會立法的效力。就筆者所閱覽過的各種官方文件或民間研究,皆肯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法務部甚至多次公開表示,兩公約效力高於其他法律,僅低於憲法;司法院也鼓勵各級法院法官裁判時應適用兩公約;學界共識也認為,兩公約已內國法化。

兩公約條文既有國內法律效力,則對全體政府機關都有拘束力,當然也包括各級法院在內。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兩公約已是國內法律,自然也是法官審判的依據之一。而兩公約為特別法、新法,若兩公約與刑法有所牴觸時,不需修改刑法就應直接適用兩公約。更何況,我國刑法已無唯一死刑之規定,援引兩公約而判處林國政無期徒刑,並未違反刑法規定;若最高法院在林國政案裁判中直接援引兩公約,也僅是依法引用,盡法官適用法律之職責。

由於本案性質特殊,為保障被害人隱私,言詞辯論及判決皆不公開,因此本文不評論判決的正確適當與否,僅在澄清「法官是否能直接援引兩公約」之爭議,其他犯罪事實及量刑考量,皆需看過判決後才能進一步研究。

(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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