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老審計談會計法紛爭源頭

◎ 謝大俠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當時在野黨(國民黨)想把目前施行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各機關特別費之除罪化)條文內容,增訂在「審計法」第七十八條之一,但因審計法屬監察院審計部主管法令,要說服獨立行使職權的審計部提出修法,是不太容易的;何況當時藍綠對決,監察院沒有院長、監察委員等,且那時馬英九代表國民黨角逐二○○八年總統大位,輿論劇烈反對此案而暫時擱置。

直到民國一○○年五月,立法院才增訂於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其內容: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收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註:會計法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法令),總統隨即於五月十八日明令公布施行,成為今日修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紛爭的源頭。

本來,解除財務責任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審計法第二條明定),並不是行政機關的權責。審計部在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亦訂有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可見行政機關職權已逐漸擴增。本次不論公款公用或公款私用的除罪紛爭,本人認為都不應該除罪化,否則一錯再錯,因為當初(一○○年五月十八日)已不應該增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

其次,中央政府補助各大學校院辦理各項計畫,有關經費如何運用報銷,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內容詳細,舉凡用人經費相關規定、業務費(出席費、鐘點費、國內外出差旅費、教育訓練費、稿費及裁判費等),以及研究設備費與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等均有明細規定;此外,更附有十五項附錄及疑義問答,只要當事人能花些時間看這本規定,一定不會犯法。何況,再有疑義,亦可與機關會計人員研商;如果還有疑問,也可詢問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法第三十二條)。

學者教授在社會上地位及知識均較基層公務員為高,因此基層人員能夠遵行的法令規章,學者教授更責無旁貸;因此筆者認為,不能予以除罪,更應進一步刪除目前行使中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才屬根本。(作者服務審計機關二十五年,簡任主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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