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廣大興28號事件滿月談WCPFC

◎ 陳頂新

「廣大興二十八號事件」發生至今(九日)已屆一個月。目前我國政府大致上與菲國政府達成一定之共識,以「刑事犯罪」為基調,交各自犯罪訴追單位偵查、審判。很明顯地,整件事情將會以「司法調查」的結果作結。可以推斷的是,當初全國甚不滿意的菲國四項回應,不會再有更令人滿意的版本出現了。另外,最能一勞永逸解決問題的「台菲漁業協定」,恐怕也將無疾而終,主因是:台菲之間不存有促成「台日漁業協定」的客觀條件(中國因素不存在,菲律賓並無壓力)。總此,我國政府在此事上並沒有爭取到太多的東西,令人失望。而面對此不利局面,專研國際海洋法的高聖惕教授主張,我國應利用「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之場域,將菲律賓提交到常設仲裁法庭(PCA)審判。筆者深感認同,理由如下:

一、我國目前一般均主張事件發生海域為我國專屬經濟海域(EEZ),我國漁民當有捕撈之權,菲國的執法顯然違反「一九八二年國際海洋法公約」之規定。然而此一論述將面臨兩個問題:(一)我國並非該公約之締約國,(二)EEZ依法必須要沿岸國有「主張」才會享有,而國際實踐上多係以公布地理座標表示外部界限之方式主張。很遺憾地,我國政府長期不重海權(考選部近期決議廢考「海商法」即是一適例),故而並未有公布外部界限之作為。上述現實恐有礙我國主張之正當性。

二、我國以「漁業實體」(fishing entity)之身分加入WCPFC,依「中西太平洋高度洄遊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附件一第三項之規定,我國亦得以在爭端發生後依PCA之規定提請仲裁。由於菲律賓係該委員會會員,且事件發生於該公約管轄之海域,又該仲裁具有最終拘束力,WCPFC確實為我國難得可以名正言順主張權利之國際場域。

當然,提交仲裁,我國漁民之行徑自亦要受檢視,然則若我問心無愧,當無須過度擔憂而喪失徹底解決紛爭的良好機會。筆者呼籲政府官員勇於任事,妥適處理「廣大興二十八號事件」,將其做為振興我國海權及區域影響力的里程碑。

(作者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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