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彰化地院應聲請大法官釋憲

◎ 莊佳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明白揭示:「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而所謂權力分立原則,傳統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目的在於透過專業分工、相互制衡以避免專權暴政。

權力分立原則在立法權的落實,其一便是「個案立法之禁止」,亦即立法權僅能就不特定人或不特定事件予以立法規範,不得就特定人或特定事件訂立專法,否則無異以立法權代替行政、司法權之行使,形成立法巨獸。

教授詐領國科會經費案是已由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之案件,顏清標花酒報支公帳案更已經三審定讞發監執行,依據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立法權自不得以個案立法之方式,透過粗糙的立法手段溯及既往除去該等犯罪之可罰性。別說這法律沒有針對特定人、特定事件,否則為什麼類似性質的陳水扁案不也一同免除刑事責任?可證此次修法明顯就是針對特定人、特定事件免除責任所為!此例一開,未來只要一有立法委員涉及罪刑,亦可循此一途徑為自己脫罪,形同免死金牌護體,豈非憲政亂象?

然而,荒唐法律已成定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案在不期待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揮刀自宮、亦無人民權利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只能循該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由目前承審教授詐領國科會經費案的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

司法權與生俱來的被動性質,使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認為,司法權是三權中最弱勢者,既無行政權之利劍、亦無立法權之資金。如果司法權在這個關頭輕言放棄,任令此般個案立法侵門踏戶,只會使得立法權愈發膨脹而危害權力分立的基石。相信身為哈佛法學博士的馬總統一定深知此問題的嚴重性,也必定會支持此項法案進入違憲審查,做為該法案合憲與否的再確認。因此,請彰化地方法院在此時見證你們光輝的憲法時刻,勇於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吧!

(作者為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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