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國台灣省」發票

■游明珍

上個月,筆者服務的公司進口一批電子零件,赫然發現發貨公司的新加坡總部將本公司發票地址打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也就是「中國台灣省...」。向對方抗議,但是對方明確表示「十多年來都是這樣」,若通關無問題,不會對國名有所更改。

於是筆者在三月十七日寫信到財政部關稅總局,希望日後若有此情形可將貨品退回,讓發貨公司可以重視此事,並更正國名。

三月二十一日收到關稅總局回信,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訂定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明顯對臺統戰標誌(文字或圖樣)者,進口人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對於文件部分並無特別規範。並且要筆者再向發貨公司更正;至於條例問題,需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聯繫。

筆者隨即聯絡國際貿易局,三月二十七日收到回覆,竟表示「有關報關進口所附之商業發票等進口文件,其非屬『貿易法』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法令所規範之範圍,爰無法依該等法令作為處分。」

看著兩個國家代表局的人員推來推去,讓筆者心灰意冷。而且,如果真的「十多年來都是這樣」,是不是代表這張「中國台灣省」的發票,在台灣是被稅務機關認可的?

現行法令不足,難道無法修正嗎?連自己國家的官員對別人矮化我國地位都如此漠視,台灣這個不正常國家的人民,只能自求多福了!(作者為科技公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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