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放心護漁 巴丹島主權不屬於菲律賓

◎ 雲程

國際法上合法的領土移轉,僅得以條約的形式為之。

一八九五年日本領有台灣後,立即與西班牙王國簽署劃界條約〈有關日西兩國西太平洋版圖國境宣言〉,言明兩國國境應為「以通過巴士海峽得以航行海面中央之緯度平行線,為日本國與西班牙國西太平洋之版圖國境線」。

根據一八九八年美西〈巴黎和約〉,雖然美國主張菲律賓北界應遠推至包括巴丹島的北緯二十一.五度,但西班牙根據日西宣言表示:「我無法割讓不是我的東西給你。」於是,一八九五年宣言中「巴士海峽得以航行海面中央之緯度平行線」的模糊表述,得以在〈巴黎和約〉中被確立為「北緯二十度」的條約文字。

美國隨後在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與西班牙簽署確立模糊邊界的〈美西割讓菲律賓偏遠島嶼條約〉。其中特別指名Cagayan Sulú群島與Sibutú島是「包含於前述所割讓之菲律賓群島之內做為其整體的一部分」。

基於「列舉排除」原則,Cagayan Sulú群島位於北緯六度,Sibutú島位於北緯四度五十分。兩島與北緯二十度二十五分的巴丹島差太遠,顯然無關;加上美國已先在一九○○年一月十日派砲艦普林斯頓號(USS Princeton, PG-13)佔領巴丹島建立軍事統治,置於美國的管轄權下。

美國(及日後菲律賓)對於巴丹島的統治,顯然未獲得一八九五年、一八九八年與一九○○年日、西、美三項條約之授權。故一九四六年七月四日菲律賓獨立時,美國在〈馬尼拉條約〉第七條僅要求菲國承受一八九八年與一九○○年的條約義務:「菲律賓共和國同意承受所有美國在一八九八年十二月十日美國與西班牙於巴黎簽署之和約(其中菲律賓島嶼被割讓給美國),以及一九○○年十一月七日美國與西班牙於華盛頓簽署之條約之義務。」

根據以上四項條約文件,菲律賓對巴丹島並無主權,連帶的,其「專屬經濟海域」權利將大幅退縮。

無論巴丹島是否屬於台灣,台北方面已無須在北緯二十度的護漁「暫定執法線」中「禮讓」(陳荔彤教授語)一塊區域而不執法。從而也無廢除「暫定執法線」與否的議題。

至於巴丹島主權誰屬?是美、日、台三者間的問題,與菲律賓或中國無關。

台北,放心護漁去吧!(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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