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專業不足 慌亂有餘

◎ 陳榮傑

二○○一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向大會提出「國際不法行為之國家責任」草案,大會通過之後送請各國政府辦理。

國家對於其機關與個人執行政府權力致生損害於他國,應負國家責任,包括承認錯誤、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以及受損害一方能夠「滿意」之其他措施,例如表達遺憾(regret)、正式道歉(formal apology),保證事件不再重演。

菲律賓應該清楚己身之責任,所以在第一時間即刻依據上述第二十一條,提出正當防衛之抗辯;同時,強調將依據「一個中國」之原則處理本案,為迴避責任而設定障礙。

所謂「國家責任」,表示不法行為發生之後,這種責任已經轉換為國家對國家之責任。

但是菲方把「損害賠償」定位為菲律賓人民的「慰問金」,把「正式道歉」變為菲律賓人民對台灣人民的慰問與遣憾。面對這種手法,有關官員竟然還認為菲方展現誠意!

再者,政府在第一時間未能有效馳援,把人、船押回台灣就審,輿論沸騰之後,才被迫提出所謂「最後通牒」。

「最後通牒」,在國際實務上,是一種附條件的宣戰,對方如果未能於期限之內「明確」回覆,視同宣戰,這種機制在國際實務並不多見。多數見解,認為最後通牒是斷交、廢約或是封鎖之前的警告。

一九一九年同盟國通知德國,倘若凡爾賽和約之條件在五天之內接受,停戰協定即刻終止。

台灣對菲律賓所提的若干措施,旨在施加壓力,很難援用「最後通牒」的機制。但通牒既然設定條件並訂有期限,期限一到或條件未就,就當宣布啟動對應措施,不應拖拖拉拉、給人鬧劇一場的感覺。

再者,法務部、海巡署與外交部一行十幾人浩浩蕩蕩前往馬尼拉,等待共同調查,結果無功而返。這樣草率行事,不啻自取其辱。

菲律賓媒體引述司法部長談話:「我不認為我們能同意進行聯合調查,因為我們是主權國家。」派檢察官到他國執行職務確有主權之疑義。司法互助與派員調查性質不同,不知是哪個單位透過何種管道提出?有無書面承諾?(作者為法律學者,曾任海基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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