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和平締造者請吃一排子彈

◎ 蘇紫雲

國際海洋法庭判決幾內亞海關船隻非法射擊聖文森籍油輪「塞加號」一案,說明公務船不得濫用武力,其依據就在於武力的使用是否必要。依公開資訊研判,菲國海防隊攻擊「廣大興」號者,應屬駐地菲國巴斯科島的MCS 3006、或伊倫港的MCS 3001巡邏艇。此兩艘巡邏艇皆為西班牙建造的Rodman 101級,艇首可配置五十機槍、最高航速三十五節。相對航速低於二十節的台灣漁船,菲巡邏船在進行攔查或緊追權時,可輕鬆超越台灣漁船,根本不用開火。再觀察台灣漁船彈著點、玻璃纖維船殼受損狀況,以及彈頭,我國檢方若用心,這些鑑識資料都可精確還原菲國海防船隻的射擊距離、武器種類,形成國際法上有實質意義及證據力的主張,給予我外交部強有力的國際輿論訴求,及對菲交涉依據。

同時,我政府與朝野領袖也應思考維護主權的實質手段,以往昧於「和平」、「理性」的烏托邦情結,我國對於主權、經濟水域的爭議,多只進行法理上的研討與伸張,武裝力量的運用則太過限縮、保守,深怕被冠上「破壞和平」的大帽。殘酷的是,台灣國家身分不被多數國承認,因此在法理上的主張更為弱勢與無效。要有效伸張主權,除口頭與文書訴求外,就是依照國際法予以落實、執行,以公務船高頻度的定期巡弋,而在面對可能的衝突時,則謹守戰略上絕不開第一槍、戰術上使用非致命武器(水砲、音波裝置等非殺傷裝備),就可將衝突控制在低強度層次,避免升級為戰爭的風險。

在國家利益前提下,海軍、海巡兵力本是有效的外交資源、政策工具,而「展現旗幟」、執行國家治理就是最有效的主權宣示,機會成本與風險都在可掌控範圍內。唯一需要的,就是台灣朝野政治領袖的意志與決心。

(作者為淡江大學整合戰略中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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