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居家也可以監禁

◎ 吳景欽

前總統陳水扁是否保外就醫的爭議已久,而隨著其病情持續加重,因此,有提出居家監禁的替代方式,惟法務部卻以法無明文為由來加以否定。這就衍生出一個問題,即在我國,到底有無居家監禁的法律規定?

居家監禁(home arrest;home detention),顧名思義,即是將某人監禁於家中。傳統的居家監禁,必須仰賴人力的監視,耗費的成本極大,且在人力監視有間隙下,受監視者可能逃往他處,所以當科技發達之時,即思考由人力監視轉為電子監視,電子監控自成了對居家監禁者最佳的監視工具。

而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款,針對性侵害的緩刑或假釋犯,若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檢察官得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又依同條項第五款,若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檢察官亦可命其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外出,即所謂宵禁(curfew)。凡此二者,即成為我國居家監禁的明文,且檢察官為此命令的同時,為能更有效監控,亦得命為電子監控。

也因此,既然目前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保外就醫的規定,並無居家監禁之明文,法務部自不能恣意擴張法條為適用,此乃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似無不妥。只是根據法務部所頒佈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七款,保外就醫若非屬住院治療,典獄長應指定監獄醫師每月至少察看一次,並協調其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就近察看,如此的規定,實已等同是居家監禁。這就產生一個矛盾,若果法無明文,法務部又何能為此施行細則的規定?顯見所謂依法行政,不過就是有權者說了算。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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