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台糖案判決的三個疑點

◎ 羅正方

民進黨兩位創黨元老吳乃仁、洪奇昌近日因台糖案被宣判定讞,引發社會高度矚目。本案歷經有心媒體長期渲染,塑造民進黨執政時期特權關說的負面教材,長期作為打擊民進黨的不二法門。然而,本案的此時宣判,究竟是給了社會什麼意涵?在法理與程序上,是諸魔伏法,還是政治謀殺,入人於罪?值得我們冷靜、仔細的檢視。

本案第一個疑點,是在台糖土地究竟是「能不能賣」?當我們詳細審閱該案判決書,法官認定兩人背信有罪的關鍵理由,為台糖土地依慣例乃「只租不賣」,時任台糖董事長的吳乃仁,卻因洪奇昌92年間的關說而變更慣例,讓春龍開發得以在93年間破例承購糖廠土地。然而,法官在此關鍵心證上卻完全經不起考驗,也悖離事實。因為任何人今天在網路上都可以用三秒鐘查到,所謂「只租不賣」的慣例依據:「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早在90年03月28日已經公告廢止!如此,何來特權關說?何來破壞慣例?

本案第二個關鍵疑點,是在這筆土地「到底是誰定的價格」?若再細查這個案子的重要時間點,則更令人匪夷所思:根據調查,這個案子的底價是在92年10月28日經由董事會所核定的,而吳乃仁也於92年10月28日離開台糖董事長職務,在吳董事長離職之前,這筆土地標售案也沒有完成。然而,依國營企業內部風險控管機制,六個月內若土地無標售,必須進行重新評估,也就是董事會所核定之底價也就失效。經查本案土地標售的日期,是在隔年8月24日公開標售的,當時標售底價也經由各單位重新評估後,維持原定底價。就上述行政程序而言,將底價全推給一位離職的董事長,豈不怪哉?

本案第三個關鍵疑點,是在這筆土地是否「依特權私相授受,並予賤賣」?然而,台糖公司在93年8月24日標售這筆土地的方式,跟其他台糖土地標售方式都一樣,就是採用「公開標售」的方式。所謂公開,就是不指定特殊對象,也絕非是原有承租人可以有任何特殊優惠的優先權。既然是採透明的「公開標售」,那當然是出價最高者得標,只要是任何有意購買的人都可以出價,而出價最高者得標。而得標價,也當然就是「市價」,這就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遍道理。如果上述公開招標的原則有問題,那國家過去公有土地的每一件招標,不都是有問題?

吳乃仁與洪奇昌兩位因「背信」而宣告有罪,然而就法理與行政程序而檢視,本文上述所提的三點關鍵點,顯示本案既無不可賣的「只租不售」的前提,又無只能賣特定對象的特權裁示,最後經由「公開標售」的法定程序進行拍賣,我們實在無法理解究竟兩位是「背信」在哪裡?還是因為他們的政治身分特殊,所以可以受到恐龍法院的特殊待遇?

本案草草宣判定讞後,讓許多人不勝唏噓,也讓本土綠營五味雜陳。姑且不論是否本案誠如民間揣測,是為了趕在國民黨林益世案宣判之前,所作的負面平衡,或是抓兩個民進黨大老祭旗,若是要對兩位一身功過蓋棺定論之前,至少應該回到本案法理面,檢視我們的法院判決,是否經得起最起碼的檢驗!綜觀本案審理過程與判決理由,法院早射箭在先,劃靶在後,說明這又是一件特有針對性的政治謀殺!(作者曾任經濟部國營企業漢翔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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