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敏雪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廿五條之一規定,應補、應退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國稅局以此法為依據,針對綜所稅溢繳兩百元以下稅款者,納稅人若不主動申請則不退。
國稅局認為小額稅款免徵、免退,加加減減之下,整體而言,並未占百姓便宜。然而免徵、免退的對象各自不同,少繳者免徵當然開心,但他們的快樂,卻是建立在可退卻免退者的權益上,政府便宜行事,極不公允。
可笑的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長洪吉山竟然還表示,為了改善此問題,從今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申報書將首度增列兩百元退稅的勾選欄位,納稅人勾選後,國稅局就會「主動」退稅。難道法律的原始精神是,只給懂法的人用,而不是為了便民及保護人民?納稅是國民義務,退稅難道就不是政府的義務嗎?
國稅局可參考新加坡的方式,在某小額定額以下雖不主動退稅,但會留待下期稅額中直接扣抵;如果納稅人不願留抵,為簡便手續,可使用e-mail直接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轉帳到指定帳戶。如此,方是不打迷糊仗,且符合公平正義應有的做法。
(作者現任大學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