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回應黃達夫院長

◎ 施肇榮、陳夢熊

拜讀全國少數不負急診重症救治責任教學醫院院長在貴報之投書,本人有以下「法律常規」不同意見,不吐不快:

一、是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不是除罪化:醫療糾紛「以刑逼民」向來是醫病關係中最緊繃的部份,近6年來因為擔憂醫療糾紛濫訴,醫療內外婦兒急五大科皆空,亦即醫療重症科醫師紛紛出走,醫師公會全聯會在 李明濱理事長的領軍下,不得不提出醫療刑責要明確化、要合理化的具體主張,從未有要除罪化的不合理要求。醫師團體僅是建議於執行醫療業務的當下,除非「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才須負刑事責任,單純明確化刑事訴究在醫療事故中區分故意、過失的判斷準則,屬合理的主張。修正及制定中的草案對於醫師開錯刀、吃錯藥、診斷錯誤、處置錯誤或預防不周而導致病人死傷,並沒有如院長所言的免除刑責。至於儀器失靈和其他系統性出錯等,則是醫療程序及醫院管理的問題,過度強調醫師個人責任,對於整體醫療的安全及品質,不只不能提升,反而只會讓真正該負責及改善的部份脫離。所以投書所言:「醫師犯錯了,病人也只能經過法律途徑向醫師求償,但不能用刑法」的說法,明顯偏離事實。

二、「補償」有別於「賠償」,需分階段實施:北歐、紐西蘭的無論過失補償制度有其相當周全與完善的社會福利背景,且是經年累月、分階段、慢慢的擴大補償範圍,最終讓民眾捨棄刑、民訴訟,選擇補償途徑。「補償」及「賠償」概念上之不同之處在於:「賠償」之構成要有過失責任,才可主張「賠償」;補償則無。「補償制度」的立法目的,並非違法醫療行為「免除賠償」的制度,而是因為不確定醫療風險而致無法辨別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時,制定對病人較有利的「救濟制度」。若誤以「醫療刑責」不必有過失為基礎,推論出「醫療賠償」也不必有過失的結論,換言之,二者唯一存在「事變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病人「去」過醫院,不論有沒有過失,只要有病人死亡或重殘發生,醫師或醫療機構先行負責再說,這樣的設計真的是符合現況嗎?

三、「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醫療糾紛處理、調解本就是廣義程序法的一部分,如果和訴訟程序脫勾,會導致程序脫序。草案中的調解制度本不是「司法鑑定」,只是推論「興訟勝算預估」或「司法判決預測」,而不是認定故意或過失。至於接下來的訴訟程序該走往何處,終究還是取決於當事人的決定,非任何法律可以單獨限制。醫鑑會的鑑定功能,充其量只能初步澄清事實,讓雙方武器平等,並非等同於真相!接著就有賴於法院的「有利推定原則」、「推定無罪判決」等中立判斷來釐清真相。投書文中強調以這樣的補償條件,要醫、病如何調解的心態,顯然只偏重「事故補償」的結果,卻忽略「糾紛處理」程序先行的重要性。

吾等只是全國四萬多名醫師中的幾位小醫師,除了醫療本業外,還需接受醫學倫理及法律課程,雖然才學方面或有不如教學醫院院長,但在實際醫、病互動關係上,從未脫節。草案內容確實還有改善的空間,有待各方專業一起來解決,但任何人應不至於天真地以為此法案一旦通過,所有醫療爭議就此迎刃而解。(作者分別為外科、婦產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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