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為何阻止校務會議的認可投票?

◎ 官俊榮

按貴報所載,有關台大校務會議兩度決議,明訂在新任台大校長之遴選過程先由校務會議進行「推薦投票」,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遴選委員會的程序已啟動,不宜再改變」。其實蔣部長近期已經一再就台大校務會議如此之認可投票表達意見,然而均見其始終未曾針對實況。筆者是當初校務會議通過認可投票的提案代表,見於各界可能對台大誤解,謹此說明。

台大校務會議在選出遴選委員之前,去年6月16日即修訂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決議在案,明訂先經校務會議認可投票,再交由遴選委員會進一步決定校長人選之程序,蔣部長之指摘並不符實。然而後續校務會議6月25日依所訂之要點選出部份遴選委員,加上校友與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部代表共二十一名委員,組成遴選委員會而於去年8月17日成立時,委員會議當即以「該6月16日通過修訂之要點尚未經校務會議確認」為由,枉顧校務會議即時執行決議之慣例,決定不採上述校務會議通過之認可投票程序。

因此台大校務會議於去年10月13日另案補正認可投票之程序時,明確決議本次校長遴選應即經由校務會議認可投票,並決議組成專案委員會推動之。然而接續現任遴選委員會竟另聲稱「委員會已經成立並作業,而校務會議不應再另修訂規則」,反覆以不同理由抗拒校務會議之決議,完全無視於校務會議其實在遴選委員會成立之前,已先於6月16日修法,更無視於該委員會係依循校務會議所制訂辦法而組成。

按此,校務會議之決議並無違法或不當,遴選委員會抗拒校務會議認可投票之理由恐難昭信。各國立大學之校長遴選均有校務會議投票認可之程序,在台大新任校長遴選過程,代表台大人的校務會議對於候選人是否真正符合台大發展之需求或利益,適度表達意見亦誠屬必要;但為了避免排擠校外、海外的人選,台大校務會議只訂了三分之ㄧ校務代表同意的低門檻,低於其他國立大學的過半數同意條件,確屬適度而合理。但卻不被遴選委員會接受,應足以說明九位選自台大校內的委員在遴選委員會議中已成為弱勢。

以校外委員中有三位教育部指派之學界大老,蔣部長竟不知道上述實況?且其中兩位去年中更曾擔任中央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既然當時接受中大校務會議認可投票之程序,倘若無特定想法,何以如今不能同樣接受台大校務會議的認可投票?況且蔣部長是當初離職的原中大校長,如今豈非應該探究何以台大校務會議在遴選委員會成立前的決議不被接受? (作者為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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