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707號釋憲與教師權益

◎ 黃子建

報載台中市一位國小教師帶職進修(民國九十二至九十四年)取得碩士學位後,申請薪資提敘時,其進修期間的年資未被採計,遂提起行政救濟訴訟,敗訴後改申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日前(十二月二十八日)做出釋字第七○七號解釋,宣告「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中,有關公立高中以下學校的規定違憲,屆滿三年即失效,令人感受遲來的正義終於獲得伸張。

然而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張沛華卻表示,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民國六十二年發佈)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取得新學歷後計算敘薪,進修期間的年資不能納入計算,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卻渾然不知這樣早已侵害教師權益。

本人亦於國小任教期間進修碩士(民國九十六至九十八年),白天正常到校任教,從未因進修碩士而請假,下班後,利用晚上時間就讀碩士班,學雜費、書籍費、論文指導費等,均無申請教育部任何補助,論文口試通過後取得學位,但敘薪時,這兩年的年資不算;如此規定合理嗎?合法嗎?希望這項遲來的正義能讓教育部儘速改正長期以來的嚴重錯誤!(作者為國小教師,新北市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