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ETC軟處理 BOT加分

■ 黃玉霖

最近許多重大民間投資案,部分媒體和民代喜從所謂「弊案」或「權謀」的角度看問題,少從公共政策和法律基礎理性討論。ETC就是一例。

要理性探討ETC,必須先了解BOT政策的根源。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是一九九五年「國家發展會議」的產物。促參法試圖打破傳統公法中「官府在上、人民在下」的不對等關係,重新建立「官民平等合作」的夥伴關係。促參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定民間投資契約是「民事契約」,就是想透過契約自由、法治和市場經濟來吸引民間參與國家重大建設,協助政府紓解財政壓力,並提升建設和經營效率。除此之外,促參法還拿掉「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中有關「強制收買」的規定,並把不定期「強制接管營運」調整成暫時性的處分,以排除提供民間投資不當誘因的可能性,並降低公法色彩。同時,為強化市場監督機制,促參法特別賦予融資銀行「介入權」,要求將該權利納入投資契約中。對於國家建設所涉及的公共性和公共責任,促參法並未忽視,特在第十二條第二項明確要求投資契約必須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合理。

ETC上路後民怨沸騰,癥結在招商文件和投資契約對公共利益和公平正義著墨太少,以至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和刑事起訴案相繼出爐後,行政院被迫出面緊急處置,以鞏固政府的公信力。

站在維護公共利益,或因防範情勢惡化而進一步危害公共利益的立場上,行政院的介入和決策都具有充分正當性,而促參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五十三條也提供足夠的決策法源基礎。但美中不足的是,政院專案小組選擇走「公法契約」的途徑,限期遠通公司提出合乎公益的改善計畫,否則終止契約。專案小組的認定雖有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作支撐,但卻與促參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顯有出入。還好,在外界提出善意的質疑後,行政院調整片面終止契約的路線,改走協議終止的途徑。

行政院「軟處理」,除有助於維護促參法第十二條所楬櫫的「官民平等合作夥伴關係」 ,也還符合民進黨的執政價值; 畢竟,無論是契約自由、法治, 或是市場經濟,都是台灣在追求民主化、去威權化之後的重大體制改革成果。而「軟處理」的過程,確有助於鞏固投資人信心,也化解外界對「官府在上、人民在下」的疑慮,並讓國人充分了解BOT政策的成敗,維繫在民間投資的商業原則如何兼顧公共利益;而當個案出現爭議時,如何透過平等協商來維繫夥伴關係,則是考驗官民智慧的試金石。

(作者為交通大學土木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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