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家瑋
個人資料保護法迄今施行已逾半個月,除了出現檢方起訴書以圈圈取代個人資料,使文件像天書的情形,也發現到金融業開戶填寫資料時,被要求提供「緊急連絡人」資料,有適法性問題。
個人至金融機構開戶與公益無涉,且緊急連絡人與金融業者亦無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依法金融業者必須取得該緊急連絡人書面同意,始能蒐集、處理或利用。縱然主管機關有頒布行政命令或執權命令,要求金融業者蒐集緊急連絡人個人資料,但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法律位階,主管機關命令係低於法律位階,自不得牴觸,所以恐怕主管機關命令也無法成為金融業者蒐集之依據。
不只金融業界,醫療界和教育界等,也都將面臨這類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恐不適法的情形,因為於法,當事人權利已受侵害無疑。(作者為法務管理師,苗栗市民)